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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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 安 建 刘左军 刘淑强 贾 静 赵 雷 目 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三章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

2、百二十三人, 有四人弃权, 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 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 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 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 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

3、区大会上就提出, 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 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 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 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建筑活 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 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

4、 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 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 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它表现在招标发包时存在着的是竞争中获取合同, 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 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这

5、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 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当是依据 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 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 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 法加以调整。 3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 建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 动能否正常进行,当然,更严重的是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甚 至会造成惨重的后果。近几年来以多种

6、形式反映出来的:建筑领域中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发生; 在一些地区,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有关建筑的占有相当比重;一大批不够资质条件或者就根 本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项目倒手转包,层层盘剥,严重损害 建设单位利益,致使建筑工程中问题百出;出卖证照,乱借名义,滥收费用,串通勾结,越级 设计、施工,强行分包,违规指定建筑材料供应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随意违反施工管理 规定的,等等。对于这些违法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整顿治理,其强有力的手段 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建筑市场的法律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建筑市 场的秩序,这一切都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

7、法为基本规范,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 市场。这样,对建筑业自身,对人民群众,对国家都实属必要。 4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要由法律作保障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长远来说是百年大计,人们特别重视,殷切地希望能获得满意 的质量,在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和进行生活;从当前情况看,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 量与安全备加关注,这是由于近几年来连续发生或者暴露出多起建筑质量与安全事故,尤其是 频频坍楼,多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惨象,惊醒了亿万人。比如,一九九四年六月,深圳龙岗一 幢宿舍楼倒塌,十一人死亡,七人重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川德阳一幢楼房倒塌,十七人死 亡,六人重伤;一九九七年三月,福建蒲田一幢宿

8、舍楼倒塌,三十二人死亡,七十八人重伤; 一九九七年七月,浙江常山一幢宿舍楼倒塌,三十六人死亡,三人重伤,这些不幸事件以及其 他的一些类似事件,都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映,此外还有大量存在的质量通病也经常引起人们 的不满和忧虑,从而在社会上普遍地要求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保障用房 者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手段是必须采用的手段,而且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所以, 不但应当制定建筑法,并且在立法中要把重点放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上。 5对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管理 在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中,都必须对建筑活动 实行依法管理,这就首先要求有法可依,要求在

9、建筑领域中有一部反映国家意志的建筑法,具 有普遍约束力,在管理建筑活动中作为依据,包括管理的权力,管理的范围,管理的体制,管 理的条件,管理的程序等,都依法行事,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尽职尽责地管好,而法律未 作授权的则应防止管理上的随意性,造成不适当的干预。应当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筑业按 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向前发展。 上述五点是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当然这只是主要之点,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可 以更有力地证明,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建筑活动更为重要的今天,制定建筑法有多方面的重 要意义,它已不仅仅是建筑业本身的需要,而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大众利益 的迫切需要,应当将这种

10、需要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二、立法指导原则 建筑法是一部重要的产业立法,在这部法律中所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所要 适应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所要确立的是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秩序,因此建筑 法的立法指导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发展 在建筑法的第一条中就以明确的语言表明了制定这部法律的宗旨, 或者说是立法的出发点和 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指要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要将建筑活动置于国家的监督 之下,依法进行管理,并切实有所加强;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就是肯定建筑活动是一种市场 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的规则,有秩序的进行,不允许有破坏市场、扰乱秩序的行为,否则就

11、要 受到限制和惩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这是促进发展的前提。总之,在建筑法中,所 集中体现出来的宗旨就是要使建筑业健康地向前发展,这里所以指明是“健康地”,一个用意是建 筑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正确的方向, 用正确的方法、 正确的手段去追求发展, 而不能走入歪门邪道, 以不正当的手段,对待建筑活动,那样是难以实现发展的;另一个用意是建筑业中不健康、不 正当的现象应当坚决排除,即为法律所不允许。因此,了解和运用建筑法,就应自觉地使建筑 活动步入健康的轨道,而这个轨道正是依照建筑法而规范的。 2合理确定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这部法律中的规定在什么范围内产生效力, 或者说, 就是这

12、部法律 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包括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对什么行为起调整作用。法律的调整对象的 确定,主要是根据立法的需要,调整对象的特点,在立法上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 关于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是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后确定的,具体规定在建 筑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首先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都应当遵守建筑法;而对建筑活动则具体界定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以这样界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建筑法中的建筑一词,如果是指建筑物的,则应当是指房屋建筑,或者说建筑活动的成 果就是各类房屋。在一些国

13、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建筑物也作了类似的界定,即建筑物的特征是 上面有顶,中间有柱子,周围有墙,这分明就是各类不同的房屋而已。 二是建筑一词除了是指建筑物外,还表示是一种营造活动,或称营建活动,在建筑法中则称 为建造、安装活动,它和建设一词是有区别的,建设可以从投资立项开始,直到竣工使用,发 挥效益。而建筑则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就是建造那一个阶段。 三是建筑一词是从日语引入汉语的, 在汉语中是一个多义词, 在法律中只能根据所界定的范 围使用,而不应超出法律所确定的含义对法律作任意的解释,否则就要引起对法律的误解或曲 解。 四是各类房屋建筑是指民用房屋建筑、工业用房建筑、公共用房建筑,包括居住建

14、筑中的独 户住宅、多户住宅 ; 工业建筑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水塔、烟囱等 ; 商业建筑中的旅店、 银行、冷藏库、客运站等;文教卫生建筑中的学校、医院、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以及 办公楼、会议厅、火车站等,都应当列为各类房屋建筑范围之内。 五是各类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都是指进入房屋或者与房屋紧密 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能够表明是以房屋为主体的,而不是指那些与房屋没有什么联系的,可以 独立存在的那些设施、装备等。 3坚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立法的重点 建筑法的制定是植根于实际的需要,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它要求在这部法律中体现人们对 建筑工程质量的强烈愿望,即坚

15、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将建筑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要有 百年大计的考虑;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不高的问题要充分重视,并制定出有的放矢的法律规范。 因此。建筑法的立法重点就应落脚在质量和安全上,建筑工程的质量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表 现于建筑活动的过程中,即按照建筑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的活动;二是表现于建筑产品上,即 建筑活动成果的状况。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既要使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又要使建筑的产品,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的安全、使用、经济等方 面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建筑工程中,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是强 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这是必须执行的。因此,在建筑法的总则中专 门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这个规定体 现了立法的目的,也直接决定或者影响了这部法律中许多条款的内容,使之反映了人民大众的 切身利益,以法律的规范保护各类房屋使用者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这样也会有力地推动当前 存在问题的解决。 4.立足于扶持建筑业走向更高的水平 这是指建筑业在发展中要达到更高的水平,走向现代化,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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