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理解与适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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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习婚姻法,构建和谐婚姻关系,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高峰 ( QQ:494224195,电话:1319310614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婚姻法司法解释,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2004年4月1日施行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4,婚姻法基本制度,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男女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5,婚姻法禁止的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6,结

3、 婚,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午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7,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8,同居关系及其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

4、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9,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如何处理?,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10,晚婚晚育奖励,1.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3.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

5、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11,禁止结婚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2,婚姻无效情形,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13,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14,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工资

6、、资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权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5,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6,典型案例,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离婚时应如何处理?,.,17,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都曾经有过一段不成功的婚姻。2003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底登记结婚。李君辉自幼父母双亡,与寡居没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2004年姑姑患重病,卧床不起,为防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

7、姑与李君辉签订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死后,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2005年年初,姑姑医治无效死亡。 2005年5月,李君辉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李君辉人民币20万元,这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代领。,基本 案情,.,18,2005年9月,李君辉出院。出院后,王韵香不断嫌弃李君辉的残疾,并提出离婚。李君辉一时难以接受,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君辉遂同意离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王韵香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20万元赔偿款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

8、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她也有权获得一半。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受赠的财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休,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19,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法院判决,.,20,夫妻个人财产其他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

9、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2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10、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22,离婚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3,法院准予离婚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4,军人配偶离婚特

11、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觉破裂的 情形。,.,25,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6,子女抚养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劳动法63条: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孩子满一周岁以前

12、。)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其他规定: (一)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27,子女抚养费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除(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

13、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抚养费支付金额: (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28,过错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9,典型案例,夫妻因一方过错离婚,另一方能以婚前“忠诚协议”要求赔偿吗?,.,30,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

14、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基本案情,.,31,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

15、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32,法院判决,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

16、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33,典型案例,夫妻约定“空床费”的效力及处理?,.,34,吴某与吕某结婚后,吕某以工作忙为由长期夜不归宿,双方约定如吕某不回家居住,就支付吴某“空床费”。事后因吕某不回家居住向吴某出具了共计4000元的“空床费”欠条。后因吕某多次将吴某打伤,造成吴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000余元,吕某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吴某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吕某给付所欠的空床费,以及因吕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基本 案情,.,35,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失赔偿范畴,因吕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空床费”应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费予以确认,判决吕某给付吴某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元。未主张因吕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吴某损失的其他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空床费”应作为补偿费予以认定,不能与精神损害赔偿费相混同。遂改判:吕某给付吴某补偿费4000元,增判吕某赔偿因打伤吴某造成的医疗费1000余元及酌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法院判决,.,36,(一)吕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失依据: 婚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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