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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须知一、凡广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一)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五)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二、办理市内户口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符合上述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人
2、员,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农迁农” 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迁入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同意迁入证明。(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调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合法房产证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
3、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2、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收养证、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3、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 凡符合第一条第(五)款条件的人员,因住房调整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合
4、法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三、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一)符合第一条( 一)(二)(三)(四)款条件的人员,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市内迁移手续。(二)符合第一条第(五)款条件的人员,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户口簿上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原户口簿新户主并注明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办理地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将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关系栏上做相应变更。(四)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全户迁出时,必须将原户口簿交回办理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 咨询电话:83341353 投诉电话:83118310200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