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及有关情况介绍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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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及有关情况介绍,关键 2015年4月18日,主 要 内 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016年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重点,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层面构成 : 法律(人大立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部/委/局令) 相关标准(国标/行标/地标/企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宪法,单行法(主席令) 安全生产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部门令)总局41号令等,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令),有关标准

2、规范 (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立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内容,第一个层面: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健康基础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专门安全法 相关法 刑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第二个层面: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397号令)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445号令)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国务院493号令) 5.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16号令)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 7.工业产品行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440号令) 8.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55号令) 9.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404号令) 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1.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第三个层面:部门规章及总局重要文件 部门规章: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3.

4、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3号)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45号)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5号) 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7号) 8.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60号) 9.化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总局令64号) 10.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令第 70号)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 决定(总局令第 79号) 12.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总局令第 84号) 1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5、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总局令第 5号),总局重要文件: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3. 国家安监总局 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总局重要文件: 5.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 三

6、2011145号) 6.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开 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 知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2103号) 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 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 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11.安监总局、

7、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 ),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SH/HG)、地方 标准(DB)、企业标准等不同层次。 危化品安全管理标准: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

8、83) 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 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危化品建设项目建设标准 1.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1987)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 (续),13,二、危

9、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这是一次全面的修订 。,14,1.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大,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整(9项);取消制度(2项),15,2.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 条例第六条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安全监管、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 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参

10、与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第十一条) 。 农业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16,条例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例如: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11、,17,.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18,4.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化

12、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相衔接: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注: 397号令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晚于原2002年版的危化品条例。,19,6.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约占危化品事故四分之一,使用危化品

13、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这次修改条例时,对“使用安全”单设一章作了规定,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20,7.进一步完善了危化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把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化品经营的范畴。 二是在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两项条件。 三是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 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14、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8.增加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制定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22,9.增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目前,公安部制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已经于2011年11月出台并实施。 10.调整完善了危

15、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四个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23,11.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条例修订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16、追究刑事责任。,一、五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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