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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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函 2008 119 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 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 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 34 号)有关规定,民 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 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八年五月七日 1 / 23 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填报说明 (一)实施范围 1. 本报表发至省级, 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 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

2、盖公章逐级 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 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 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因灾倒房户台账 、 冬春 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 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 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 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 2 / 23 3 况统计快报表 ,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 县

3、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 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 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 小时内,向地(市)级民 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 人以上(含 10 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 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 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 级报表后,应在2 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 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

4、三级 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 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 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 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 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 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 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 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 3 / 23 4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 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 灾情稳定后,应在2 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 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 日内 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 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 应在 5 日

5、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 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 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 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 ,会同突发 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 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 (附表 2) 。 2. 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 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 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 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 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

6、。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上报一 4 / 23 5 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 统计上半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 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 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 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 7 月 10 日前上报地(市) 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 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 月 15 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 分县数据) 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 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

7、 月 20 日前将 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 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 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 统计全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 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 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相关内容) 。 5 / 23 6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 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 月份两次上 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 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 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

8、 月 15 日前上报 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 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 月 20 日前将本区域汇总 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 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 月 25 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 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 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 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 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 月 31 日前上报地 (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

9、 应及时核查、 汇总数据, 于 2 月 5 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 (含 分县数据) 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 级报表后,应根据民政部会商核定的灾情及时复核数据,于 2 月 10 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 6 / 23 7 政部。 5. 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 月至下一年度的5 月,一季作物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 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至下一年度的7 月。填报表式使用 救 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相关内容) 。 每年 6 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 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

10、生活困难已救济情 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 3) , 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 7 月 10 日前 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 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7 月 15 日 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 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 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 汇总数据,于7 月 20 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 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半年报一起上报。 每年 9 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 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 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

11、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 ,并汇总 7 / 23 8 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 10 月 15 日前上报 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 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10 月 20 日前将 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 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 总数据,于10 月 25 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 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年报初报一起上报。 二、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号表名报送期别填报范围 报送日期 及方式 报送 单位 民统表 1 自然灾害情况

12、统计快 报表 快报 (初报、 续报、 核报) 乡、镇、 街道 见填报 说明 县级 以上 (含 县级) 民政 部门 民统表 2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 计表 半年报、年 报 民统表 3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年 报 附表 1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快报 (初报、 续报、 核报) 附表 2 因灾倒房户台账 附表 3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 府救济人口台账 8 / 23 9 三、指标解释 1.灾害种类: 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 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 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 (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

13、震、低温冷冻 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 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 灾害等。 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 月日和 24 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 年月日填写。 4.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 损失的地区。 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 某年某号。 7.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 度填写。 8.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14、 9.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 9 / 23 10 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 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 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 10. 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 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 11.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 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 12. 因灾失踪人口: 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 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 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 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 所

15、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 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 或因断水、 断电、 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 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 (包 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 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 15. 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 地 48 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 住人口)。 16. 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 住人口)。 17. 饮水困难大牲畜: 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 驴、骡、骆驼等)数量。 10 / 23 11 18. 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 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

16、位等受淹,造成损 失的县城数。 19. 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 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 等粮食作物总称。 经济作物是指棉花、 油料、麻类、糖料、烟叶、 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 其他作物是指蔬菜、 青饲料、 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20.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 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 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 的一次(下同)。 21. 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 成 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2. 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 成 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 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 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4. 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 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 屋数量 (包括农垦企业、 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 。 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 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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