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演示课件

上传人:W**** 文档编号:148929288 上传时间:2020-10-23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18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拐卖妇女儿童罪演示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拐卖妇女儿童罪演示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拐卖妇女儿童罪演示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拐卖妇女儿童罪演示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拐卖妇女儿童罪演示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拐卖妇女儿童罪演示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拐卖妇女儿童罪演示课件(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拐卖妇女、儿童罪,2,一、概 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3,二、构 成,1、本罪客体: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儿童和婴幼儿。 (1)这里的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被拐卖的妇女,不受国籍限制。 (2)这里的儿童和婴幼儿,根据司法解释的

2、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4,2、客观方面: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 (2)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将妇女、儿童劫离原地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 (3)收买,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以便转手出卖。 (4)贩卖,将他人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接送,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迎来送往的

3、行为。 (6)中转,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7)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5,3、主体: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出卖的目的。,6,练习:,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08卷53题) (A)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

4、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 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 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7,练习:,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 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 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 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 以绑架罪与拐

5、卖儿童罪并罚 (05卷17题),8,三、认定,(一)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三是客体不同。 四是获利的方式不同。,9,(二)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A、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

6、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B、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 C、主观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10,(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A、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

7、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B、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11,(四)本罪与拐骗儿童最的界限 A、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 B、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C、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

8、妇女、儿童罪论处。,12,练习:,甲从云南某医院里偷盗了6个婴儿准备出卖。在专卖途中,甲见远处有公安人员盘查,即将装在行李袋中的婴儿全部仍入河里,造成3名婴儿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13,(五)本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 “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14,(六)本罪的一罪与

9、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卖往境外的。,15,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七、一罪与数罪 2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

10、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6.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7.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16,(七)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亲生子女的行为(10年司解)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

11、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1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

12、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8,(八)私自认养可不追究刑责 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

13、或者经济出现困难,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收养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方,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这种行为不追究刑责。但是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损害,司法机关将按遗弃罪论处。,19,练习:,甲拐骗5名儿童,偷盗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外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死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出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04卷),20,练习:,被告人李某系农村妇女,两年前随丈夫进城打工,2008年10月计划外怀孕,李某身

14、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只能将孩子生下。因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遂与同村来城打工的表兄安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给他人,并托安某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2009年8月,李某在医院生一女婴。按约定,李某在孩子满月(出生30日)后将女婴交与安某及收养人汤某,由汤某给付李某现金5000元。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21,四、处 罚,1、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

15、以上的;,22,(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23,练习:,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

16、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10卷61题,24,案例:,1990年5月12日,张世林伙同芦山县仁加乡村民竹子刚,以外出旅游为名,邀约张世林的女友李某,并通过李某邀约芦山县双石镇西川四组女青年王某一同外出。四人从芦山县出发,乘汽车、火车到达安徽省利辛县后,张世林、竹子刚对王某谎称外出的钱已用完,叫王某到竹子刚一朋友家暂住几天,他们去其他地方找到钱后再来接王某,并由竹子刚通过其姐夫张登贤(安徽省利辛县人)介绍,将王某卖与利辛县赵桥乡谭阁村村民谭某为妻,获赃款1 900元,除去路费,张世林分得赃款380元。谭某将王某带回家,当晚同居时发现王某有生理缺陷,遂将王某退回竹子刚姐夫家,后王某被送回芦山县。 经芦山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王某系“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此案应如何处理?,25,相关法条:,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