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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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 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2、 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

2、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3月4日作出的(xxxx)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6份劳务分包合同,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

3、据来看,证据1即为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余几份合同则是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与上诉人无关,而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该证据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签订的6份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根据上述6份合同及由上诉人签订的结算单予以起诉,属于合同之诉。那么在双方没有质证前仅从证据形式表面上看,被上诉人除了上述所述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外,其余劳务合同均为被上诉人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被上诉人应该仅起诉北京*集团有限责任

4、公司,与上诉人无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均是由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项目经理部签章,北京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项目经理部是否就代表上诉人,而上诉人是否就能代表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均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也没有对事实进行核查,并且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将上诉人及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再次,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6份合同及结算均为独立的,合同主体、工程范围、工作内容、结算金额等等都是不同的,如果发生争议,被上诉人应该根据每个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每份合同均约了管辖条款即东城

5、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明显是混淆合同独立性,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意提高级别管辖,一审法院立案时没有注意审查,根据不同的合同、不同的结算,其所涉及的争议内容均是不同的,本案不仅仅是欠款纠纷,人民法院应该单独立案。并且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区,现本案被告之一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朝阳区,且标的额较大,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区。”上诉人认为,除了上述已经表明上诉人与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共同被告、不应作为一起案件审理外,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合同约定管辖区为东城区人民法院,而不应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functio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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