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解读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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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解 读,2,修订背景,原条例1999年公布施行,2001年作了一次修订,对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公众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3,修订背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非法添加行为导致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缺乏规范、法律责任处罚较轻等。,4,修订背

2、景,瘦肉精事件,5,修订背景,三鹿奶粉事件,6,2008年11月,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务院启动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历时3年,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条例。2011年11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09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穿始终。,修订背景,7,国务院法制办:明确责任 完善制度 规范使用 加大处罚 1.明确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 2.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解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守质量安全规范的问

3、题; 3.规范饲料的使用,解决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在养殖过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主要内容解读,新条例对原条例作出了重大修订。 新条例51条,原条例35条,增加了16条;内容做了大量扩充和修改。,8,一、新增强化政府领导责任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主要内容解读,第一部分 完善监管职责,机构、设施、人员、经费等保障,9,二、新增饲料质量安全预警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主要内容解读,完善监管职责,10,主要内容解读,完善监管职责,三.完善监督抽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新增黑名单管理)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 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11,

5、主要内容解读,完善监管职责,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原由质监、农业两部门负责,调整为主要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 原条例23条规定:农业部根据质监总局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查。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质监部门公布抽查结果。,12,主要内容解读,完善监管职责,四.新增监管档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应该重视、做好的一门功课。,13,主要内容解读,完善监管职责,五.新增监督检查中可采取的行政措施

6、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产品; 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文书,14,主要内容解读,完善监管职责,六. 与工商部门联动管理经营者的规定更加明确 新条例中凡涉及对经营者的处罚条款,基本都规定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5,主要内容解读,完善监管职责,七.增加问责规定 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原条例未作规定,新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7、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一、新增饲料原料目录管理 第二条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三个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第二十三条 禁止经营三个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三个目录: 1.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 第1773号; 2.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部公告 第1126号 3.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2001)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附录一“饲添字” (复方硝基酚钠已被禁用)。,主要内容解读,第二部分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17,主要内容解读,附:饲料原料目录有关内容: 2012年6月1日发布,

8、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饲料原料列表 具体的饲料原料品种清单; 13个大类,577种(类)饲料原料 第四部分 单一饲料品种 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的原料清单。 上述577种(类)中的86种产品。 确定的原则:典型工业加工产品;饲料加工用量较大;对饲料产品质量影响较大;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简化行政许可。 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生产质量安全控制,18,二、统一了生产许可证管理 (一)提高准入门槛 除硬件、人员、制度等原有条件外,新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一种类似于兽药GMP的强制性条件。 (二)许可

9、证核发 1.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审核,农业部评审后批准发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2.其他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省级核发。,主要内容解读,生产质量安全控制,19,主要内容解读,(三)变化 1.三证合一。原取得饲料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结束了当前饲料审查合格证、动物性饲料安全卫生合格证无规定期限的状况。 2.许可前置。企业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0、。 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不再设立有效期。,生产质量安全控制,20,主要内容解读,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委托生产(创新): 1.资质同等: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签订合同; 3.省级备案。 (二)重新办理: 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2.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3.生产场所迁址的;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生产质量安全控制,21,三、新增原料查验、检验和记录规定 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用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

11、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源头把住产品的质量安全关,实现可溯源,主要内容解读,生产质量安全控制,22,四、完善生产过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新、老条例均有规定,较笼统 即将出台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对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质量自检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解读,生产质量安全控制,23,五、新增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九条

12、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主要内容解读,生产质量安全控制,24,六、新增问题产品召回、报告制度(生产、经营、使用、监管) 发现问题饲料产品: 1.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报告管理部门,主动召回产品,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报告管理部门,记录通知情况。 3.养殖者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报告管理部门。4.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作相应处罚。,主要内容

13、解读,生产质量安全控制,25,一、新增经营进货查验义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主要内容解读,二、新增产品购销台账记录 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部分 规范经营、使用管理, 实现经营环节产品质量问题的可溯源。,26,三、新增经营禁止事项 两个不得: 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解决“拆包,分装,再加工;前店后厂、养殖户需要什么就添加什么”

14、的问题。 饲料经营企业改包是否可以?饲料受潮了,拆包烘一下再包装销售是否可以?,主要内容解读,规范经营、使用管理,27,四、新增养殖环节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2.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不得对外提供自配饲料。 3.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 4.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除乳和乳制品外的动物性成分。,主要内容解读,规范经营、使用管理,28,一、特点:扩大处罚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对很多过去认为不太重要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处罚办法。 1.生产企业:不查验或

15、者检验原料的;不遵守农业部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的;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等等。 2.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等。 3. 养殖者: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不遵守农业部的限制性规定的;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等。,主要内容解读,第四部分 处罚规定,29,二是没收范围扩大。 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的产品 违法生产的设备 违法使用的原料,主要内容解读

16、,三是罚款的基数更加明确,数额增加。 1.由原来“处违法所得几倍罚款”修改为“处货值金额几倍罚款”,便于掌握和操作; 2.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情况,直接规定罚款数额,对企业至少是1万以上,经营者至少2000以上;处以货值金额倍数罚款的,好几款的上限为10倍。 说明: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按照违法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饲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的市场价格计算。,处罚规定,30,四是新增饲料行业从业者禁入处罚 。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明文件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不遵守限制性规定的; 使用三个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生产未取得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五是撤销、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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