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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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6 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一、常规筛查。复课后,对进入培训场所的全体员工与 学员监测体温和健康状况,班主任或带班教师每天关注学员 的出勤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 做好体温监测、 因病缺勤请假、 病因追查与登记工作。 二、发现报告。开展筛查时,如发现发热症状患者(体 温超过 37.3的发热者),检查人员应迅速向校外培训机构 负责人报告,机构负责人须立即报告卫生疾控部门和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 三、患者隔离。患者员工戴口罩马上去医疗机构发热门 诊就诊;患者学员应戴上口罩在培训机构内临时隔离,并及 时告知家长送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在送诊同时做好情况 登记、上报工作。 四、病例甄别。配合

2、医疗机构迅速做好病例甄别工作, 应核查其近期是否去过重点疫区、有无新冠肺炎病例、疑似 病例接触史以及聚集性病例接触史,分别按以下程序处置: 1如果有,应立即就地单间隔离,并通知属地卫生疾 控部门,120 转运至定点医院(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杭 州市西溪医院、 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 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 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县第一人 民医院、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协 助开展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排查与处置,并报属地教育主管 部门,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 2如果没有,继续在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治疗。机 构在及时上报信息的同时,需

3、及时了解患病人员动态情况, 做好相应后续工作。 3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培训场所实行封闭式硬 隔离。确诊病例的诊断应以卫生疾控部门为准。 五、场所消毒。一旦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校外培训机 构应在属地卫生疾控部门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消毒技术规范(2002 年版)和疫源地消 毒总则(GB191932015)、浙江省疫点(疫区)消毒 管理工作规范(浙卫发2009119 号),对患者所在的 场所、排泄物分泌物、接触过的物品及可能污染的其他物品 进行一次彻底的终末消毒,做好对环境体表面和空气的消 毒。 六、应急指挥。一旦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配合属地卫生疾 控部门开展现场防控工作,在卫生疾控部门的专业指导下, 进行消毒和隔离等工作,严防疫情扩散,同时报同级政府和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七、应急停课。一旦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校外培训机 构应在属地卫生疾控部门指导下,迅速按要求启动应急停课 程序。全机构应急停课的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个别及少量学员因 其他病情或防控工作需要停课的,由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酌情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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