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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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经二一四年三月七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 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 其它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参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 第四条第四条

3、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 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

4、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

5、(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六条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

6、下: (一)涉及资产、 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 4 总额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 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第八条 其它

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 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更正金额、 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 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 未 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

8、遗漏、 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 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 (二)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 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

9、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 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

10、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工作人 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6 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

11、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它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认定方式和程 7 序执行。 第十四条 第十

12、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13、权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 公司作出决定后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复议一次。申 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对前期已经公布的年报财务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的,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8 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号-财务

14、信息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相关业务部门负 责编制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 (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信息披 露差错更正报告,对于其中涉及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事项,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证券法律部就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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