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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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 内部审计 独立审计 基本准则 及具体准 则汇编 财务管理 内部审计 独立审计 基本准则 及具体准 则汇编 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 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在表示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 应明确说明理由, 并在可能情况下, 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 响程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会 计报表审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会 计报表审计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 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报表审计, 是指注册会计师 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

2、求,对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 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 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 是指需经注册会 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 损益表(或利润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 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单位, 是指负责编制和 报送会计报表, 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和实 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 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准则办理。 第二章审计目的与范围第二章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 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 会计报表的编

3、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 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 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资金 变动情况; (三)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 则。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 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 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 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 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 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 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 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 断的所有方面,均

4、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 制度的固有限制, 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 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 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 应当 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第三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 应当了 解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 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 并考虑自身能力及 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 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 由其所在的会计师 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 定事项和被审计单

5、位业务情况后, 制定审计计 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和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研究和评价的基础 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 一般采用 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 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程中, 应当采用 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 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 余额, 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

6、会计报表 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 注册会计师应 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 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 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 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 可根据需 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 注册会计师应对 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 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 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注册

7、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 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 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 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 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 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 企业 会计准则 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 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围是 否受到限制, 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 露事项等, 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是否存

8、在未调 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 并根据其对会计 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 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 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 计业务约定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 计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明确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 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 是指会计 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 据以确认审计 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

9、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委托人, 是指向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业务委托, 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 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 应当 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 并按照本 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 会计师事 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 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 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 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

10、单位的以下 基本情况: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 其创建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 项。 第八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 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表签 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 补充 审计业务约定书, 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 的确认。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 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第三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 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11、; (二)委托目的; (三)审计范围;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审计收费; (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 与审计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 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 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保证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 计责任。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业务约定

12、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 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 作; 3.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 出具审计报告 ; 2.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审计收费 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 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 由于使用审计报告 不当所造成的后果, 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 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3 号审 计

13、计划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3 号审 计计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及时、 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 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 是指注册会计师 为了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达到预期的 审计目的, 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 作计划。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除有 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 计计划。 总体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 式所做的规划, 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审计委托 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 合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

14、计划制定的, 对 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 时间和范围所做的详细规划与说明。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审计计划应当贯穿于审计全过程。 注册 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 应当按照审计计划 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在编制审计计划前,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 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 据以确定可能影响 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 (一)年度会计报表; (二)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 (三)重要会议记录; (四)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六)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七)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所在行业的影响; (八)其他与编制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在编

15、制审计计划前,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 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关注以下事项,并考虑 其对本期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 (二)上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 (三)上一年度的重要审计调整事项; (四)上一年度的或有损失; (五)上一年度的管理建议要点; (六)上一年度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如首次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向 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 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 (二)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 度; (三)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四)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

16、经营环境、内 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六) 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 位的影响; (七)关联者及其交易; (八) 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 生和影响; (九)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十) 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 工作的利用; (十一) 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 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 第八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 审计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 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 进行讨论, 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 员的工作协调, 但独立编制审计计划仍是注册 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条审计计划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 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审计计划的 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 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第三章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第十三条总体审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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