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烯项目管理企业乙烯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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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烯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乙烯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1.目的 1.目的 为了规范乙烯项目的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 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乙烯项目会计档案的管理。 3.术语 3.术语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 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职责 4.职责 4.1 工程财务部是项目部会计档案的责任部门,乙烯档案室是会计档 案的归口管理和考核单位。 会计档案要纳入计划, 领导工作议事日程, 纳入部门、岗位人员责任制。 5.支持性文件 5.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 (98

2、)财 会字第 32 号 5.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国档发20025 号) 5.4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方法 (档发20044 号) 5.5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2008 5.6乙烯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6.内容与要求 6.内容与要求 6.1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6.1.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6.1.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帐簿。 6.1.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 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6.1.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 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

3、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 6.1.5 具体归档内容见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 6.2 归档质量要求、时间及份数 6.2.1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 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 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以后,由会计部门填写 会计档案移交清单,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会计部门暂管的一年内,应 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2.2 为使移交归档的会计档案符合归档要求,做到完整、准确、系 统,工程财务部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会 计档案整理组卷必须符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等法规以及工程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 整、齐全、准确、系统。按文件形成的内在关系加以系统整理,组成 保管单位归档。 6.2.3 会计类文件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变造。 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不得擅自修改、剪贴或事后补制。 6.2.4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 别需要拆卷重新整理的, 应会同工程财务部门的经办人员共同拆卷整 理。 6.2.5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 档案。 6.2.6 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必须列明移交会计档案的名称、 卷号、 册数、 页数、

5、 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 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6.2.7 工程财务部门的预算、计划、总结、各项制度以及有关业务工 作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 适用本办法。 6.3 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6.3.1 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要有符合安全、防火、防潮、 防虫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 归档的会计档案 要进行分类编号,并保留会计部门的编号,然后装盒、编目、入柜保 管。会计部门暂管的会计档案必须有专柜保管并符合保管要求。未经 档案管理人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6.3.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定期(15 年、5 年、

6、3 年) 两类,其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本办法规定的保 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归档 范围和保管期限和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所列的期限执行 6.3.3 会计档案的查阅、借出、复制必须有项目部财务人员陪同。严 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6.3.4 会计档案的查阅: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查阅手续。本部门同志因 工作需要查阅,经档案保管人员同意后进行;本项目其他部门或人员 要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借阅;项目 部外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正式介绍信,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单 位负责人批准后查阅,档案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的会计档案的名称

7、、 调阅日期、调阅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 6.3.5 会计档案的借出: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 需经会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办理登记借出 手续, 凡借出档案的人员, 一律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 并按期归还, 6.3.6 会计档案的复制:需要复制的会计档案,必须经工程财务部门 负责人同意,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复制档案的名称、号码、复制 理由、复制时间、复制份数、复制人员姓名和单位名称等。 6.4 会计档案保密规定 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调阅人员,均要注意安全保密,不得随意泄 露会计档案的内容,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6.5 会计档案的销毁

8、 6.5.1 会计档案销毁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执行。 6.5.2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以下程序销毁: 6.5.2.1 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 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6.5.2.2 档案部门编制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交给会计部门负责审核, 由档案鉴定小组组织鉴定,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 见,方可销毁。 6.5.2.3销毁会计档案时, 必须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销毁。 6.5.2.4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 的内容清点核对

9、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 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5.2.5 禁止擅自销毁会计档案。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6.5.2.6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 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 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 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6.6 其他 6.6.1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 会计档案,应由原单位负责编制移交清册,交公司档案馆保管。 6.6.2 单位分

10、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存续方 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按档案借阅规定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 档案;单位分立后原一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移交档案室,各方 可按借阅规定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完 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并按规 定办理交接手续。 6.6.3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 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 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6.6.4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应由移交单位负责编制移交清册, 接收单位负责清点核对后,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

11、章。 7.报告和记录 7.报告和记录 7.1 档案移交清册(登记表) 8.奖励与处罚 8.奖励与处罚 对归档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对不按规定及 时整理、移交归档或造成档案材料损毁、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 轻重,对责任者分别予以经济责任制考核、通报批评,对拒不归档、 情节恶劣造成一定影响的将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并给予纪律 处分和经济处罚。 9.附加说明 9.附加说明 附件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注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注 1 会计凭证类 1 会计凭证类 1.1 1.1 原始凭证 15 年

12、1.2 1.2 记账凭证 15 年 1.3 1.3 汇总凭证 15 年 1.4 1.4 涉及外事及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 会计帐簿类 2 会计帐簿类 2.1 2.1 总账 15 年 包括日记总账 2.2 2.2 明细账 15 年 2.3 2.3 日记账 15 年 现金和银行日 记账 25 年 2.4 2.4 涉及外事及对私改造的账簿 永久 2.5 2.5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 清理后 5 年 2.6 2.6 辅助账簿 3 财务报告类3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 部门 2.1 2.1 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3 年 包括文字分析 2.2 2.2 月、季财务报告 3 年 2.3 2.3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4 其他类 4 其他类 4.1 4.1 会计移交清册 永久 4.2 4.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4.3 4.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4.4 4.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 年 4.5 4.5 银行对账单 5 年 4.6 4.6 税务资料 15 年 依据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2:档案移交清册(登记表)附件 2:档案移交清册(登记表) 序 号 题名 年度 移交(接 收)日期 文号或图号 页 数 保管 期限 备注 移交人签名 接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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