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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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3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人民调解大有可为。如何正确应对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基层调解组织不专。村(社区)调解组织其工作投入度、业务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调解工作。基层调委会名义上有3至4名委员,但实际上从事日

2、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至2人,并且身兼数职,各项工作压力大,尤其是村(社区)人民调解(由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不仅影响了本级的疑难复杂矛盾调解,对村(社区)调委会的指导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致使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不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早化解。二是解决问题能力不强。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定纷止争的能力不够强,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往往放宽政策尺度,过于迁就和照顾,造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绝大多数调解员没有法律根基,文化普遍不高,年龄偏大,经常造成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由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

3、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大多数调解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无证上岗。调解时基本上沿袭传统方式、方法开展,调解手段侧重于“情”、“理”的运用,而不注重“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成效不明显。三是基层调委会不稳。基层调委会基本上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指派,随意性大。基层调委会的调解工作经费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调解组织无法支付调解员误工补贴(或工资)及一些办公等费用。调解员往往认为是在义务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干多少,不干也理所当然。“以奖代补”的金额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如杯水车薪。按调解质量要求,调解后要制作协议书等,许多调解员嫌麻烦不愿做、不会做,出现调

4、解员不愿从事调解工作的现象。四是司法行政管理不便。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是司法局派出机构,对村(社区)“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司法所安排的工作,“两委”可做可不做,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两委”可理不可理,只是看人说话办事,导致村(社区)调解工作陷入困局。五是调解格局认识不清。基层调解工作离不开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县、乡(镇)虽有“三调联动”,但普遍存在不规范,调处力度不强,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老调重弹,各唱各调,互不买账,管理缺位、沟通不足,缺乏有效配合,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致使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最终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各级各部门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

5、只要是矛盾纠纷就是司法所的事,把司法所的职能等同于乡镇调解委员会,而司法所肩负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致使司法所“小马拉大车,费力不讨好”。多元调解机制尚未达到预期效果,致使“大调解”工作格局难以形成。二、几点对策及建议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 化解矛盾、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职务的本质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转变。要抓实层级调处,创新村(社区)法务室,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基础。各村(社区)设立法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社区

6、)支书或主任担任,成员有“两委”班子成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社会志愿者等组成。法律顾问由司法局确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指导员由司法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两委班子脱产干部担任,并从民兵营长、辅警中产生,形成由“两委”班子统一领导,司法所业务指导,法务室承担日常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抓源头重预防,强基础治根本。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接访劝返、情报信息报送、疏堵分流、建立奖惩激励、纵向协同调处、监督追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调解员队伍选

7、拔任用和培训管理。举办矛盾纠纷排查层级调解论坛,交流矛盾纠纷调处的经验,探讨新思路、新办法,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3、加强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县、乡(镇)两级党政机关综治办公室建设,直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不断拓展人民调解网络,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流动人口聚居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特殊群体、重点领域

8、成立法务室,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实牢固的人民防线。4、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常态管理。各有关部门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实现动态监控。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由接待窗口进行统一登记。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分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公室协调联合调解。建立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解结果,确保问题解决得了、解决得好。5、完善保障措施,激发干事活力。加强基层法务室建设,达到“六有”、“四落实”、“两上墙”的标准:“六有”(有牌匾、有公章、有办公室、有调解室、有台帐、有办公设施、有法律顾问),“四落实”(织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待遇落实),“两上墙”(工作职责上墙,工作流程上墙)。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动社会力量,倡导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捐资,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和规范使用。对有违反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骗(套)取、截留经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法务室实体化运作,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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