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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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 年 8 月 27 日至 9 月 7 日于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关于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中国是重要要的参与制订国之一,但是至今没有批准。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除了序言重申一些基本个条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外,主要从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刑事司法事件中的特别保障、资格和培训、义务和责任、保证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言论和结社自由、律师行业协会、纪律诉讼八个方面阐述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论述律师的言论和结社自由中强调“律师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有权参与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

2、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加入或成立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组织和参加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因他们的法律行动或在法律组织中的成员身份受到职业限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律师应始终遵循法律和法律职业所公认的准则和道德规范行事”,并且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律师行业协会论述是:“律师有权成立和参加自治的行业协会,以代表自己利益,促进其不断受到教育和培训,并保护其职业的完善。行业协会的执行机构应由其成员选举产生并应在不受外来干涉情况下行使职责。律师行业协会应当与各会员国政府合作,以确保每个人能有效地和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并确保律师能在不受不适当干预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和公认的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为其委托人提供咨询和协助

3、。” 这些论述均是对我们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和我们推进律协的自治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2李仁兵律师2008 11 25 凌晨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届联合国关于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1990 年 8 月 27 日至 9月 7 日,古巴,哈瓦那. 鉴于联合国宪章中全世界各民族申明,特别是,决心建立一种正义可以被维护的状态,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对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而不因种族、性、语言或者宗教受到歧视。鉴于普世人权宣言 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和中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以及为任何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进行辩护的所必要的各项保证。鉴于公民与政治权

4、利的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得无故迟延的情况下接受审判的权利和经由依法组成的合格、独立和中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听审的权利。鉴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重申各国在联合国宪章下负有义务促进对人权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鉴于关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押或非法拘禁的人的原则规定被拘押的人应当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援助、与律师通信和咨询。鉴于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建议,特别是,应当确保未经审判的犯人获得法律援助和与律师私密通信的权利。鉴于关于保护所有面对死刑的人的保障措施重申,根据公民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每一个涉嫌或被指控犯罪并因此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在诉讼的各阶段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3鉴

5、于关于为罪行和权力滥用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的宣言建议:为改善罪行的受害者获得司法上公正和公平待遇、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法律援助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采取各项措施。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公民与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鉴于律师行业协会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适当限制和侵犯,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下列各项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各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订的,各会员国政府应在其本

6、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提请律师以及其他人例如法官、检察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这些原则还应酌情适用于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人。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1所有人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2. 各会员国政府应当确保向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不加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原国籍或者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者其他身份地位等方面歧视,提供关于有效平等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3.各会员国政府应当确保向贫困者和在必要时向其他弱势群体提

7、供获得法律服务所必需的基金和其他资源。律师行业协会应当在组织和提供法律服务、设施和其他资源方面予以合作。4.各会员国政府和律师行业协会应当促进有关的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他们基本自由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应特别注意向贫困者和其他弱势群体给予帮助,使他们得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4必要时请求律师协助。刑事司法事件中的特别保障5.各会员国政府应当确保:所有人在被逮捕、拘留或者被指控刑事犯罪时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其有权得到由自行选择的律师提供法律协助。6. 任何没有聘请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照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他

8、们无力此种法律服务付费,则可以不交费。7.各会员国政府还应当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无论是否被指控犯罪,均应迅速地有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并且在任何案件中不得迟于自被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 48 小时。8.所有被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通信和咨询。这种咨询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资格和培训9.各会员国政府、律师行业协会和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律师受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具有对律师的理想和道德义务以及国内和国际公约确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10.各会员国政府、律师行业协会和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对一

9、个人在法律职业的准入或继续从业方面不得存在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民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他身份地位的歧视,但关于律师必须是该国国民的规定不应视为具有歧视性。11.在国内有一些群体、社区或地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这类群体有着独特的文化、传统或语言或者这类群体曾是以往歧视的受害者的情况下,该国政府、律师行业协会和教育机构应采取特别措施提供机会使来自这类群体的人选能进入法律专业,并应确保他们受到适合于其群体需要的培训。义务和责任12.律师应当时刻保持着其作为司法工作不可或缺的代理人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513.律师对自己的委托人所负责

10、人包括:(a)向委托人就有关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与这些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运作方面提供法律咨询;(b)以一切适当的方法帮助委托人,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他们的利益;(c)在法院、法庭和行政当局面前给予委托人以适当的协助。14. 律师,在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维护正义的事业中,应当努力维护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应当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15.律师应当始终真诚地尊重其委托人的利益。保证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16.各会员国政府应当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胁迫、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和其

11、委托人自由地商谈;(c)在根据公认的行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时免遭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17. 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18. 不得因律师在履行其职责而将其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事由。19.凡是律师辩护权在其面前得到确认的任何法院或行政当局不得拒绝承认一名合格律师代表其委托人出庭的权利,除非按照本国法律和惯例以及根据在此所述的基本原则,该律师已被取消资格。20. 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21.各

12、会员国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足够的时间查阅主管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信息、文件和档案资料,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6律协助,并应该在适当的时间尽早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22.各会员国政府应当确认和尊重在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职业关系内的所有通信和咨询都应当保密。言论和结社自由23.律师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有权参与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加入或成立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组织和参加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因他们的法律行动或在法律组织中的成员身份受到职业限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律师应始终遵循法律和法律职业所公认的准则和道德规

13、范行事。律师行业协会24.律师有权成立和参加自治的行业协会,以代表自己利益,促进其不断受到教育和培训,并保护其职业的完善。行业协会的执行机构应由其成员选举产生并应在不受外来干涉情况下行使职责。25.律师行业协会应当与各会员国政府合作,以确保每个人能有效地和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并确保律师能在不受不适当干预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和公认的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为其委托人提供咨询和协助。纪律诉讼26. 应由法律界通过其有关机构或经由立法,依照本国法律和习惯以及公认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制定律师职业行为守则。27. 对在职律师所提出的指控或控诉按适当程序迅速、公正地加以处理。律师应有受公正审讯的权利,包括有权得到其本人选定的一名律师的协助。28.针对律师的纪律诉讼 应提交由法律界建立的公正无私的纪律委员会处理或提交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或法院处理,并应接受独立的司法审查。29. 所有纪律诉讼都应按照职业行为守则和其他公认的律师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并参照本基本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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