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权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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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权限手续、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一、派出所: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办理。(2)注销户口。出国定居、服兵役以及死亡人员。凭出国签证、入伍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办理。(3)恢复户口。回国、复员转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的,凭准迁证、安置证明、释放解教通知书办理。(4)市内户口迁移。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入学新生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省教育厅招生计划办理;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办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和转、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

2、理。(6)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指居民可变更项目变更。如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凭学历证明、结婚证等证明办理。2、派出所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经所长审批办理的:(1)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2)18 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由其父母书面申请,提出正当理由需要更名。3、为公民申请户口、上学、就业等原因出具户籍证明。二、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由办证中心主任审批:(1)外市夫妻投靠户口(2)外市父母投靠子女户口(3)外市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未满 18 岁)(4)随军、领养等户口(5)更改民族及 18 周岁以上居民更改

3、姓名2、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由分管局长审批:(1)购房、纳税、投资、大中专毕业生在宁工作二年、中专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宁工作三年以上等条件户口(2)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3)获市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户口(4)注册资金 1000 万以上的外地企业驻宁办事机构人员户口(5)其他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6)更改年龄3、接待群众有关户政方面的咨询和投诉4、办理边境通行证三、户口办理时限1、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在辖区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 18 周岁以下更改姓名的申请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2、分(县

4、)局户政受理中心对申报人材料手续齐备,情况清楚的户口,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3、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对已办结的户口,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准迁手续。4、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在 40 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签发准迁手续。5、对群众提出的户政咨询和入户申请,保证一次性解答清楚,对特殊情况和一时难以答复的,经研究请示后,采取事后电话答复,避免群众二次往返。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年月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管理是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工作中

5、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加以改进和规范。为进一步明确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科学设置登记项目,统一式样、标准,规范制发工作,实现常住户口登记簿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逐步统一和完善公民身份登记及身份证件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公安部决定自年月日开始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6、。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建立和发放范围 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对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时,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未满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

7、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式样和项目设置 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一人一表式,共设置个登记项目,包括:、户别;、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曾用名;、民族;、出生日期;、监护人;、监护关系;、出生地;、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住址;、本市(县)其他住址;、籍贯;、宗教信仰;、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血型;、职业;、服务处所;、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何时何因迁往何地;、

8、何时何因注销户口;、申报人签章;、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记事。 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少数地区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活页式。居民户口簿共设置个登记项目,包括:、户别;、户主姓名;、户号;、住址;、住址变动登记;、姓名;、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曾用名;、性别;、出生地;、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本市(县)其他住址;、宗教信仰;、公民身份证件编号;、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 四、关

9、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 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

10、口簿,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年满周岁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应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二张,一张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另外一张用于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关于制发、换发工作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确定;居民户口簿由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公安部负责检查监督。 各地要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

11、民户口簿的制发、换发工作制定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制发和换发方式、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定,整个工作应于年年底前完成。 此次换发下来的旧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保存期限为年。 六、关于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规定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方法、规则应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执行。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周岁以下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编写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周岁以下公民户口迁移以及年满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仍应继续使用此编号。 七、关于收费问题 制发居民户口簿应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

12、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订,并将核定的收费标准抄报公安部。 凡过去有关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制发、使用、管理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式样(黑稿) 二、居民户口簿式样(黑稿) 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附件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

13、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

14、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汉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性别填写“男”或“女”。 、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

15、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年月日时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 、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郑州市”、“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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