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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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 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公司在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有关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 4 主题词:主题词: 电力电力 安全安全 管理管理 规定规定 通知通知

2、抄送:内蒙古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05 年 8 月 9 日印发 5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4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5 第五章 检查及使用 7 第六章 保管及存放 15 第七章 报废 17 第八章 附则 17 附件一:参考标准 18 附件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20 附件三:脚扣验收参考标准 24 附件四: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25 附件五: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26 附件六: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30 附件七:变电站安全工

3、器具配置参考表 31 附件八: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 32 6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 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 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 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 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 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 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

4、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 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 7 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 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 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 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

5、资金,专款专 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 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 (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 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 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 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6、验收、试验、 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 8 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 准。 (二)车间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 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 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 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车间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车间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 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班组、站、所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

7、做 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 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 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器具自 行保管。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 安全工器具。 (四) 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 并对班组、 9 车间、厂(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 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

8、求。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对电力安 全工器具实行入围制度。 (一)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每年公布一次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 单。 (二)各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每年在电力 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 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的方式 确定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入围产品,并予 以公布。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 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入围。 (三)基层单位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 题,应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查实后

9、,将取消该产品入围 资格,并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 报。 10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必须在上级(网、省公司或国网直 属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名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 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 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 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 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

10、备品、备 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 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 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 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 以退货。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 11 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 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

1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 工器具; (五)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 合: (一)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试行) (国 电发2002777 号) ; (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站和发 电厂电气部分) (试行) ; (三)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 分) (试行) ; (四)94 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 分) ; (五)DL5009

12、.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2 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 12 (六)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 法; (七)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 法; (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 呼吸器; (九)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 须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 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 验日期。 第五章 检查及使用 第五

13、章 检查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有关单位应定期统一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 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 全工作规程 (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94 的颁发电业安全 13 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DL5009.2-2004电力建设 安全工作规程 (第 2 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 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三)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四)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

14、能发生疑问时,应 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六)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二十六条 安全帽 第二十六条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 塑料帽、 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 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 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 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 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 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 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

15、位置(或将帽 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 ,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 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 否良好,但不得作为无电的依据。 14 第二十七条 安全带 第二十七条 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 35 年,发现异常应提前 报废。 (二) 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 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 使用长度在 3 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 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 行拴挂,严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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