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公司章程模版(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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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章程(经2010年4月18日股东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大荔县东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地址: 邮 编:715100 联系电话:13309133911 第四条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大荔县农机石油有限公司和3名自然人自愿入股,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在大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2、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六条 公司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得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七条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运行机制。第八条 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交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第九条 公司的宗旨:公司以“开拓创新、优质高效、诚实守信”为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方法,

3、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保障,满意快捷的服务,为“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股东谋取利益。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前提下选择贷款对象,为辖区“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投向用于“三农”的贷款比例在60%以上,小额贷款种类主要发放短期、小额贷款。农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小额贷款期限一般控制12个月内。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构成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股东姓名拟出资额出资方

4、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大荔县农机石油有限公司1000货币2010.1033%李进潮800货币2010.1027%刘育生600货币2010.1020%李建潮600货币2010.1020%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址;(三)股东的出资额;(四)出资证明编号;第十五条 大荔县东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来

5、源(四)总经理审批。进行综合评定、签订合同;(五)财务控制。内控审核、贷款发放;(六)贷后跟踪检查。及时发现贷款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贷款合同履约情况;(七)贷款到期回收,履约结束。第五章 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 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公司不得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现吸收公众存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资金净额的50%。第二十条 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并委托合作方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其它资产负债率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

6、制度,稳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同时,公司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

7、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贷款投向上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要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1%。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8、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有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

9、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根据公司章程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资扩股时,有优先认缴权,永久性保存;(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三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促进公司义务

10、发展;(六)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贷款业务的有关重要事宜;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1、1、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召开;2、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会议;3、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4、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行使表决权;5、股东会议的决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并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的转让手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第三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及议题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董事会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并

12、向股东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七条 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业务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增加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13、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客户经理等,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议应当对会议事项的决议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名。第四十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董事过半人数表示同意方为有效。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

14、董事、监事或经理。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或债务到期未偿者。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议,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签发公司出资证明、重要合同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4、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规范、计划及执行结果,并提请董事会讨论;第八章 监事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并由股东会委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级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

15、、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5、列席董事会议。第九章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届满连聘可以连任。第四十九条 凡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第五十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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