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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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法相关案例,一 北海大陆架划界案,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双方主张及理由丹麦和荷兰认为,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是合理的,因为该规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两国认为1958年

2、大陆架公约规定了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两国都批准了该公约。德国虽未批准大陆架公约,但由于该规则是大陆架法律概念中所固有的,已成为国际习惯法,对德国有拘束力;且德国的海岸地形还称不上“特殊情况”。因而,等距离规则应适用于划定三国的北海大陆架界线。,德国向法院陈述的理由是:等距离无论作为协议规则或是习惯规则对本案都不能适用;它认为同一大陆架上国家之间划界应经协议决定,留给每个国家“公平合理的一份”,且北海东南部海岸外形应属于“特殊情况”,因而应公平划定这一地区各国大陆架的界线。,判决及其依据国际法院在1969年2月20日以11票赞成、6票反对作出判决。法院指出,等距离概念从来不曾被认为具

3、有已被接受的大陆架学说的内在必然性。日内瓦公约第6条确实包含有一项规则,但它是一项纯公约规则。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法院不否认等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并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但这些因素本身还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因此,德国没有义务接受等距

4、离规则。,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尽可能多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所有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如果划界导致各方的区域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配,或者在协议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它们决定对重叠区域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辖、使用或开发的制度。,在谈判过程中,各当事国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1)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任何特殊或异常特征的存在;(2)大陆架的自然和地质结构及其自然资源;(3)依公平原则划归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与依海岸线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在法院判决后,德荷和德丹分别经过谈判达

5、成协议:在补划给德国的位于北海中心的大陆架上,原丹麦和荷兰已颁发的油田区特许权仍然有效。,评析北海大陆架案是关于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概念和经协议公平划界原则的重要案例。公平原则不排除依等距离规则划界,但等距离规则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其适用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有失公平。同时,判决还指出了划界导致的重叠处可实行共同管辖和开发。该判决的基本主张为后来的海洋划界判例所援引和发展,成为海洋划界法发展的重要渊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划界制度深受本判决的影响。,二、春晓油田事件,1) 事情起因: 中国对东海石油的开发,引发了日方的恐惧。中国勘测东海石油,要从70年代开始。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

6、中部发现了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 自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中国已在西湖凹陷钻井口,其中口获高产工业油气流。 经过这20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气田。此外,还有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气构造。,东海的最大宽度只有330海里,而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每个国家可以最大享有的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EEZ)可以达到200海里;这样一来,中日两国在东海的EEZ肯定会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发生。,东海大陆架南北长550750,东西宽260520,在地理构造上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最末端至“冲绳海沟”结束

7、,并以水深达2700以上的“冲绳海沟”为界,与日本列岛大陆架明显断开。,2)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 日本坚持以两国领海基线的中间线来划分大陆架,即所谓的“中间线原则”。日本声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中日之间距离最宽不超过35海里,因此,应当按照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来划分大陆架。,3)我国主张“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

8、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存在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况,沿海国可以按照第76条第5款规定的两种方法之一来判定大陆边的外缘,即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深度的各点的2500等深线100海里10131。中国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东海的地质地貌特点,认为中日东海海域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应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即以天然分界线水深达2700以上的“冲绳海沟”作为中日大陆架的分界线,并主张协商解决划界争议。,4)至于这次日方提到的春晓油田,距西面的浙江宁波只有188海里(距中国国土直线距离150海

9、里),而距离中国主张的与日本相对的大陆架主权边界-冲绳海槽-还有175海里。,三、银河号事件,:“ 银河号”是中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东航线上的一艘集装箱班轮,固定航线为天津新港上海香港新加坡雅加达迪拜达曼科威特。该轮于7月7日从天津新港出发到上海,12日又离上海赴香港,原订在新加坡和雅加达靠港后于8月3日抵达迪拜。总共30个集装箱,主要是一些文具、小五金、机械零件和染料等。,7月23日,美国驻华使馆官员突然紧急约见我外交部国际司官员,宣称:美方获得确切情报,中国货轮“银河号”于7月15 日从大连港出发,装载着制造化学武器前体(即原料)硫二甘醇和亚硫酰氯,正在驶往伊朗的阿巴斯港。美国政府要求中国

10、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这一出口行为,否则,美国就要按自己的国内法对中国制裁。8月3日,美方在与我外交部的又一次交涉中,竟无视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别国内政不得干涉的基本原则,要求中国政府命令“银河号”返回出发地;或由美国人登船检查货物,以查明船上是否载有上述化学品;或者索性停留在某个地点,听凭发落。,实际上,在美国此次交涉之前,也就是自8月1日开始,两艘美国军舰就已经开始在“银河号”航位左右各两海里处进行跟踪,美军飞机也不断在“银河号”上空盘旋,进行侦察、拍照。美国军舰、飞机的骚扰行为,严重影响了“银河号”的正常航行。8 月3日,“银河号”被迫暂停前进,在距霍尔木兹海峡十几海里的公海上抛锚。 与此

11、同时,美国向海湾国家散布了上述危言耸听的“情报”,西方新闻媒介也对美国的“发现”大加渲染,开始说“银河号” 载有敏感化学品,继而又说满载化学武器,甚至说载有核武器。 “银河号”似乎成了一条“瘟疫”之船。,8月4日,我国外交部向美方通报了中方的调查结果,指出美方的所谓“情报”严重失实,并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指出中国对化学品出口一贯持慎重、负责的态度,出口控制制度非常严格,从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及技术和设备。美国无端指控中国“银河号”货轮向伊朗出口两种化学武器前体,并肆意干扰该船的正常商业航行,是毫无道理的。交涉中,中方还要求美方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一切阻挠或干扰活动,确保“银河号” 进入各有关港口卸货。 然而,美国的错误情报和霸权主义做法已造成严重后果。“ 银河号”被困在海湾地区的公海上。船上此时开始缺油、缺水,亟需补给。,8月25日,“银河号”在公海上漂泊20余天后,终于驶抵沙特达曼港,等候检查。 从8月28日到9月4日,沙特、中国、美国方 代表对银河号所载货物全部进行了彻底检查并签署了检查报告,结果表明,船上并未载有那两类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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