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

上传人:蜀歌 文档编号:147775328 上传时间:2020-10-13 格式:PDF 页数:18 大小:163.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 法(草案) 许中缘 湖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 法(草案) 许中缘 湖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民法典/民事单行法律/物权法(草案) 内容提要: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合理区分是我国民法典编 纂过程中应该加以认真对待的问题。 这种区分既要考虑到民法典的基 本功能与属性,也要考虑到民事单行法与民法典的衔接的关系。我国 物权法(草案) 在合理处理物权法与有关物权法的民事特别法的关 系存在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民法典的内容的规定,不是立法者的肆意,而是对民法典的本身 的功能定位以及逻辑的组合。而且,在处理民法

2、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内 容的编排上,也涉及到了民法典的稳定性与开放性问题。能够在一部 法典中容纳所有内容的狂妄理性时代已经过去,在现代社会,民事单 行法与民法典并存是私法法典化的一个现象。 而民法典的社会功能更 多的是通过民事单行法来实现的。“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试图在私 人生活中依然保持一统天下的民法典的体系, 无异于要去忍受骨趾 增升的痛苦。” 1既然,民事单行法必须在民法典之外存在,那 么,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处理是我国在 2 不断制定民事单行法最终走向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该加以认真考虑的 一个问题。 一、民法典的危机 为了避免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政出多令的现象, 十九世

3、纪法典编 纂的一个目的就是要统一现有的所有法律,“一民族,一帝国,一法 律”就是他们的追求。而法典也成为统一所有法律的产物。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 一些与民法典调整之外的新的社会现象形成了自己独特 的领域并且具有了自己独特的调整手段与方法, 为了适应这些领域调 整的需要,无数的民事单行法被迫予以制定。如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据合同法一般的原理,只要是当事人订 立的合同在没有受到外在欺诈、 胁迫的情形下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情况,该合同必须严守。但事实上,势力单薄的消费者在势力强大的 产家面前,合同的条款主要是由厂家制定的,消费者只有订立或者不 订立合同的自由,如果法律要

4、求消费者也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 行,无疑将会导致诸多不公平的结果。尽管法官可以基于契约自由的 目的性扩张解释即维护真正的契约自由来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但 是, 仅仅依靠法官的对法律的解释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远远不 够的。因为这种处理一方面具有一定个案的性质,难以具有普遍的效 果。即使能够形成判例,可以为后来的法官遇到类似案件进行类似处 理所遵循。但这并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在我国,并 没有形成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真正意义的判例法制度, 这种个案的判决 3 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的影响就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仅仅通过事后合同的效力的否认也很难得到真实的保护, 因为这种

5、救 济具有事后的特征, 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在受到不公平对待面前主张 自己的权利。同时事后救济的成本远远大于对其进行防范的成本。作 为行为规范指导的私法, 更应该从规范的角度为这些势力强大的经营 者或生产者提供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规定 经营者的告知、说明义务,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义务等。但是 规定这些义务的规定的法律只能制定为单行法律, 而不宜纳入到法典 之中。 这是因为: 第一,民事单行法具有各自的特性。尽管民事单行法是私法中的 重要内容,但因为民事单行法是对特定领域的法律调整,在调整手段 与调整方法上具有各自的特点。此外,如房地产法、知识产权法、劳 动法、消费者权

6、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具有较多的管理性内容,特别是 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如果容纳在一 部法典之中,将会损害私法的性质,不利于私法的发展。 此外, 如果将这些法律纳入到法典之中, 将会破坏体系的和谐性。 因法典是针对所有的人抹消身份的差别而进行的平等立法, 而有关消 费者、劳动者保护的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身份立法”。为了保 护消费者与劳动者的利益, 规定这些合同中生产者与经营者负有较重 4 的说明义务,这与一般合同的平等义务规定不相符合。而不规定这些 合同中的较重的义务,则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由于某些民事单行法易于变动性。民事单行法是对生活中

7、 特定领域的调整,因为该领域的规则不成熟需要法律调整,以及尽管 已经成熟,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如果规定在 法典之中,则会损害法典的稳定性。 第三,法典调整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民法典不可能把所有 的内容都进行规定,即使对所有的内容进行规定,也不必要与现实。 如果将这些内容规定为法典的内容, 将会导致法典的该内容的规定的 条款过度膨胀。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仅仅依靠一至两个条文 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对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的详细列举的 规定无疑将会导致该内容的条文的急剧增加。历史中,存在着 1 万七 千多条的普鲁士邦法是“呆子模式”的代表作,但是这种大而全 的法

8、典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也不能作为历史的遗产而被人们所 忘怀。 第四, 对消费者等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不具有民事单行法所彰显 的价值。 民事单行立法对消费者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更为彰显 与有效。 德国民法典放弃了在民法典之内容纳所有的的租赁法与 劳务契约法的主张,而在民法典之外大力制定单行法与劳务契约法, 以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特别法作为一种最为合适的 工具,从一方面讲,提供民法典的统一体的外在的附属品,从另外的 5 方面来讲,也可以对现实提出的紧迫要求给出答案。” 2这也形象 说明了特别法的作用。 随着在众多的民法典之外的民事单行法的成长, 民法典成为民事 单行法的共同法,

9、即“最为广泛和一般事例的规范”。 3而随着众 多的民事单行法的成长, 民法典的内容也就逐渐为被民事单行法所吸 空。这也是西方学者在评价民法典时所说的“法典化的危机”或者 “法典的解构”现象 4。 二、解构下的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 既然在民法典之外, 民事单行法必然存在是一种不可违背的客观 现实。那么,民法典的内容应该怎样加以规定才能实现民法典对民事 生活的调整的统帅作用?而且,在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 济的急剧转型、民事生活的变动步伐与以前相比越来越快的时代,那 么,法典又怎么能实现对民事生活的调整?同时,在众多的民事单行 法的调整下,民法典怎样避免被民事单行法弱化甚至埋没的结局?这 为

10、我们提出分析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提出一个视角。 笔者认 为,如何规定民法典的内容,这关系到民法典的作用的认识,也是关 系到民法典的怎样定位的问题。 笔者认为,民法典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宣示权利 6 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宪章,作为私法的“宪法”,很大程度上,起 着权利宣示的作用。 其用鲜明的语言告知人们在私人生活中享有哪些 权利,其起着权利的“圣经”作用。私人捧着民法典这部“圣经”, 私人生活的权利毕现。民法典有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亲属 权等,在各种权利里面,包含了若干详细的分权利。如债权的分支包 含因合同取得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因无因管理形成的债权及 因不当得利形

11、成的债权等,而在这些债权里,又有若干细小的权利。 这些脉络分明、划定详细的权利,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 2.提供行为规则 民法典是私法规则的基本法律的总称。 其在宣示权利的同时也为 行为人提供私人主体的行为规则。 私人可以根据该规则为当事人提供 行为借鉴与指导。这种规则一般表现为一种程式性规则。如要约与承 诺的规则,物权权利变动的登记规则,合同的形式要件规则等。该规 则的提供一方面可以为交易者降低交易成本, 5另一方面也可以为 裁判者提供裁断依据。 3.保护权利 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宪法,权利的“圣经”。其不仅仅只对权利进 行宣告, 而且是身体力行的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起着保护权利的作 用。“

12、正因为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它为市民社会抵抗公权利的不当 侵入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民法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划了一 7 条畛域分明的界限(至少在法律中是如此), 限制了国家权利活动的范 围。” 6 4.提供裁判规则 民法典的规则不仅仅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指导, 而且也为司法官裁 判行为提供一种可裁判的标准。 法官可以根据法典中司法的规则进行 直接或者间接的裁判。前者如有名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规定有遗漏, 则法官在司法时可以根据法典中的有名合同的规定直接进行裁判。 后 者如法典中一般条款、法律渊源等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不能为法官 提供直接裁

13、判的凭借, 但是这些规定为法官对法的续造即发挥自由裁 量权提供基础。法官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对 法典中不能直接涵摄的案件进行裁判。 作为权利宣示、提供行为规则与权利保护与裁判规则的民法典, 这几者的关系是统一的。作为权利宣示的民法典本身,也起着权利的 保护作用。离开了权利的宣示,权利的保护也无从说起;离开了权利 的保护,权利的宣示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不过,值得我们注意 的是, 民法典单纯的作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方面, 其功能是有限的, 在很大程度上, 这种权利保护功能的制度设计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民事 单行法来实现的。但是,民法典如果缺少其应有的权利宣示作用,抑 或是说,如

14、果民法典在权利设计不合理或者权利设计失误,如果民法 典对应该予以规定的权利没有规定, 或者民法典对民事权利规定不能 8 为不断出现的市民生活权利的需要,那么,民法典就不能为民事单行 法的制定起着合理的指导作用,其最终会被民事单行法的规定所吸 空。也正如学者所说:“这种失去了包容性的民法典也就失去对社会 的普遍关怀,也就失去了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意义。” 7民法典要为 私法主体从事的私法行为尽可能提供行为规则, 提高私法主体从事私 法行为的预见性与有效性。 但是行为规则的提供更多的只能是为当事 人提供一种指导作用, 更多的是依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规则进行活 动。如果法律过多地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强制性规

15、则,反而不利于当事 人的私法自治,而且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由于立法者的可 预见性的限制,也不可能为私法主体从事任何行为提供有利规则。 同时,民法典的制定需要认真分清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是我们指导民法典内容制定的原则。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 对待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1.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大宪章, 在私法体系中发挥中类似宪法的功 能。民事单行法一般为调整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制定的。可以说,民 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一般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既然,民事 单行法是针对民事特别法律关系而制定的, 其内容不能违反民法典的 规定。 民事单行法的规定在很大程度

16、上是由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一般 条款发展而来的。民事单行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甚至立法的基调 等要接受民法典的指导,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而不能相冲突。 9 2.补充关系 民法典的内容不能全面的涵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千变万化 的社会关系中,民法典只是对其中普通的、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 调整。由此,其仅仅只能在具体、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抽出 具有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在一般原则性的规定指导下,对民法典难 以概括的、 或者由于民法典本身的体系限制不能包含的内容由民事单 行法来加以规定。于此,民事单行法成了民法典的补充物。 所以,笔者认为,民法典的内容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生活的若干重大的民事权利应该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 民 法典作为权利的圣经,毫无疑问,如果若干重大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 中的缺位,则会有损民法典的权利圣经的功能 8。当然,民法典不 能对所有民事权利均加以规定,因民事权利是一个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