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孙志刚案的启示: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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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志刚案的启示: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摘要孙志刚案引发了三位法学博 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建 议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 办法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是“违法审 查”而不是“违宪审查”。 法律体系内部的 层次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行政法 规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依据宪法制定,只能对行政法规进行违法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 违法审查与违宪审查在审查对象、审查主体、审查层次、审查程序、审查方式上都有一定 的区别。我国对法律性文件审查的机制可以 分三步走:违规审查、违法审查、违宪审查。关键词违法审查,违宪审查,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2003年3月湖北籍公民孙志刚在广州 被错误收容后,

2、惨遭殴打不幸死亡。5月14 日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建议书,建议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 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5月23日贺卫方教授等五位法学界人士以中国公民的 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 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 特别调查程序建议书。6月18日国务院总 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 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收容遣送办法。至此,事情似乎有了一个 比较完美的结局,但是这其中暴露出来的法 律制度问题却并没有完全解决。孙志刚案暴露出的问题很多, 例如公民 最基本

3、的生命权、人身权没有保障,法律制 度的弊端,警察滥用权力、执法犯法,人性 与良知等等。从法律的角度看,致孙志刚死 亡的直接原因是收容所人员的殴打,将孙志刚收容的直接依据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 容遣送办法,这是两个问题。社会各界可 能更关注第一个方面,即收容所执法犯法、 滥用权力的恶行,而法律界则将矛头直指第 二个层面一一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这两个问题之间是有联系的,没有城市流 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就不会 被收容,也就不可能在收容过程中死亡;但 它们之间亦有明显的区别,即便有城市流 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但如果收容所 能依法执法,或违法执法不要太严重,打几 下但不要打得太狠,孙志

4、刚也不至于死在收 容所里,因此对孙志刚的死亡,有关殴打和 指使殴打的人员有直接的、 不可推卸的责任 即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 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它也绝对没有授予收 容站有打人、打死人的权力,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弊病不能成为警察 打人情有可原的挡箭牌,“不打人”是法治 社会对执法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从另一个角 度看,如果收容所能够依法执法,孙志刚是 不会死亡的,但仍然可能被收容,这不是收 容所执法有问题,而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在弊端,三 位法学博士正是针对这一办法而提出审 查,五位法学界人士也是针对这一办法 建议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三位法学博士建议全

5、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 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以及 五位法学界人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提交的特别调查程序建议书,是中国 法制进程中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它推动我国法治化的发展进程向前迈进了可喜的 一步,使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相关制度得到 改进和提高。但它是否涉及到宪法监督实施 的问题?是否能够激活中国的违宪审查制 度?换言之,它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宪 法问题?笔者认为,即便启动对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它也只是 违法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违法审查和违 宪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在审查对象、 审查主体、审查层次、审查程序、审查

6、方式 上都有一定的区别,对此宪法学界应当予以 澄清。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 法违反的是什么法?三位法学博士在关于审查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中“认 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 仍然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 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 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1,可见建 议书认为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 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 触”,也就是说,它既与“宪法”相抵触, 也与“有关法律”相抵触, 那么与宪法的什 么规定相抵触? “有关法律”又是什么法 律?三位法学博士在建议书中都有所提 及,但笔者仍然认为他们的某些论点有值得 商榷之处。1、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与哪些“相关法律”有抵触?建议书认 为相关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城 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6条规定, 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 收容站的规章制度,这是授权民政部门和公 安部门可以对被收容遣送对象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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