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博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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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博弈关系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博弈关系 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博弈关 2013 年,“李涉嫌强奸案”“男童被挖眼案”“两岁女童被洗衣机绞死事 件”“夏俊峰案”“王书金、聂树斌案”等一系列法制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在这些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热情高涨,再次引发了人们关于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探 讨。本文从舆论审判、媒介审判存在的合理性、其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等方面,探讨 舆论、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博弈关系。 从舆论审判到媒介审判 在上文提到的一系列案件中,公众的参与热情高涨,网络评论、转发数以百万计。公 众通过开放性平台对这些案件进行侦查、推理,媒体从公众舆论中归纳出要点,

2、引发更多 数人的关注,从而产生了一种从“舆论审判”到“媒介审判”的过程。 学界经常将“舆论审判”和“媒介审判”混为一谈,笔者认为二者有鲜明的区别。 “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某一法制案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报 道,形成一种单一的舆论氛围,从而影响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其主体是媒体。随着互联网 的发展、自媒体的勃兴,公众可以自主地在微博、论坛等公共平台发布对某一案件观点, 且可以不经过媒体的严格把关而直接传播。当这些观点所形成的“舆论场”倾向性十分明 显,于是便出现了“舆论审判”,由此可见,“舆论审判”的主体是公众。应该说,网络 平台是舆论的集散地,真理和谬误在这里都会出现,公众的

3、言论和意见的表达需要这种 “自由空间”,而且“舆论审判”影响范围是有限的。但当媒体关注了公众的“舆论场”, 并从中萃取加工,其倾向性的言论便会产生更加强大的舆论冲击波。 “舆论审判”存在的合理性 “舆论审判”并非仅仅在中国出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考 虑了以陪审员为代表的公众的情感,同时减少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人倾向。 由此可见,司法政策关注民意,重视百姓的感情并非坏事。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果法官 素质较高,舆论等外在因素所起的作用其实并不大,但如果法官素质和公众的判断力较低, 舆论对审判的影响就不能小视了。 事实上,舆论和司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矛盾体,二者之间相互

4、制衡又彼此成就,其终 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媒体和舆论通过向 人们传达各方面的信息,监督各行政机关,力图营造公正的社会大环境;而司法机关活动 则是根据法律来解决纠纷,寻求法律层面上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因此,在这样的基础 上,舆论、媒体和司法活动完全可以求同存异、协调发展。 我们不应完全排斥“舆论审判”,舆论中不乏有来自法律界专家的声音,如果案件疑 点得不到有力回应,很可能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造成损害,甚至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 任。当社会舆论的声音和司法机关的审理出现冲突时,司法机关应审慎地履行职能,还原 真相、解释疑点,用充足的证据去回应质疑。既然“舆

5、论审判”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且 不会消亡,我们只能找出其中的非理性因素,并对症下药,使其对司法活动的干扰程度降 到最低。 舆论与司法关系失衡的表现 案件侦破前的舆论臆想。由于一些法制案件会涉及一些生活中非常态的现象,受众出 于好奇心的驱使会产生极大的兴趣,这本身是正常的。但由于案件侦破具有程序性,过程 和结果并不能马上告知公众,于是一些公众未经调查取证便捕风捉影,对案件进行妄加评 论。而讲求时效性的媒体及时跟进,在对事实未能全部知情的状况下,报道网民发布的不 实消息,干扰了执法、司法活动。 例如,在“男童被挖眼”案件中,许多走在官方说法前的不实报道频频在媒体上出现。 如有报道称“当天嫌犯将孩子带

6、走经过一个废品回收站,监控视频显示,嫌犯是一名染黄 发的女子”,而警方从未对外公布过此消息;还有报道称,男童是被人迷晕后挖去双眼, 而孩子家人和医院工作人员都对此进行了否认。从刑侦学的角度来讲,媒体如果过多暴露 法制案件的办案过程,过分渲染细节,将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媒体应明确社会责任,以事 实为依据,正确引导舆论,避免谣言的产生。 舆论对弱者的同情。谢茨施耐德的“冲突理论”认为对冲突的直接参与者来说,处 在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总是试图将冲突保持在公共权威的规约之外。这种图谋可以称为 “冲突的私域化”;而弱势的一方则竭力诉诸公共权威。使冲突的范围扩大,这种企图则 称为“冲突的社会化”。因此,舆论一

7、般会有“同情弱者、嫉妒强者”的惯性,这一点 在“夏俊峰案”和“李案”中得以体现。 在沈阳夏俊峰刺死城管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许多媒体和网民在“同情弱者”的说辞 下为其喊冤,希望法律能对其网开一面;而在“李涉嫌轮奸案件”中,国外媒体曾以 “权贵之子引中国网民愤怒”为标题进行了重点报道,并引用了中国网民的诸多评论,如 “小子,你怎么就不能停止祸害别人、快点长大。你父亲有一个辉煌的过去,你却在亵渎 这一切。”“李不值得同情,犯错就应该去承担,名人之子不应有特权”等等。甚 至在法庭作出判决前就提出对其进行重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权贵”还是“庶民”,法律面对的事实和证据,司 法审判的独立性要

8、求法官不能为媒体、舆论的说辞所左右。在这一点上,媒体和公众应有 一个清晰、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人文关怀的缺失。媒体、舆论应对信息刊发后所产生的传播效果进行客观的判断,尽 量避免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时刻注意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在“山西男童被挖眼事件”中,媒体、舆论的猜疑、妄加评论会对孩子的 母带来惶恐和不安,从而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在“洗衣机绞死儿童事件”中,网民对孩 子父母的质疑,无疑是在这个失去孩子的家庭伤口上撒盐。相对于没有证据的质疑,人们 更应该关注如何对儿童进行更好的监管,社会如何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等议题,从此类事 件中获得的警示意义远比渲染炒作重要得多。

9、 解决之道:三管齐下 司法机关:提高公信力。司法机关应避免审判活动中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侵扰, 杜绝依靠社会关系来审问案件,真正将司法工作独立出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司法活 动程序的正义和结果的公平。同时,要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使得法官能够对媒体、舆论 中的片段化、情绪化因素有一个清醒、理性的认识,有能力在众说纷纭中保持自己独立的 判断 另外,司法部门还应保证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限制或追究,不能以反对“媒 介审判”为借口,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常采访、报道、评论,给媒体监督营造宽 松的言论环境。当舆论和审判发生冲突时,要耐心倾听民意的诉求,用事实和证据向公众 进行解释澄清,保证信

10、息的公开透明。 媒体:加强自律。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应秉承专业精神,坚持客观原则,必须严 格把握媒介审判与新闻监督之间的界限。首先,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媒体不能进入 司法程序充当“法官”的角色,来对公开的审判活动进行干预,避免越俎代庖;其次,在 法庭做出判决前,媒体不能做出不负责任的结论性和评论性报道;第三,在法庭做出判决 后,媒体也不得随意抨击和评论司法裁判,批评性评论应当抱有善意,不能针对法官个人 的品行学识。 此外,媒体从业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学习法律知识,不随意根据小道消息编织 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而要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新闻报道。 公众:加强法制及媒介素

11、养教育。舆论的声音中不乏有一些学者、专家,这些人往往 会发挥着舆论领袖的作用,舆论的导向和影响作用不可低估。因此,加强舆论主体公 众的法制及媒介素养迫在眉睫。 首先,要通过学校、媒体等途径,对受众进行基本的司法程序知识普及,让公众了解 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程序性,自觉剔除那些非理性、非专业以及违背法制精神的言论。对 一些为吸引眼球而煽风点火、不顾及真相肆意发帖的“网络暴民”进行封号等相关的处罚, 维护网络的一方净土。 其次,要加强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让公众了解新闻传播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在对 待未成年案件、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对受害人及其家庭进行人文关怀、调查取证搜集新闻 素材的过程、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有所了解。对媒体披露的法制案件,应依托自身扎实的 知识结构,搜索不同信息源的消息,了解不同媒体的报道,用自己的双眼认真观察,用自 己的头脑冷静思考,机敏地分析媒介讯息,尽量客观地了解事实真相。公正的整体舆论素 养提高,自然会从根源上杜绝对法制案件狂欢式的快意围观,将非理性“舆论审判”的影 响将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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