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纳税担保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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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纳税担保合同公证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公证收费标准一、公证服务(一) 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合同、协议(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300元;(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5万元及以下部分,每件 400元5万元以上一10万元部分, %10万元以上一50万元部分, %50万元以上一100万元部分, %100万元以上一500万元部分, %

2、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部分, %1000万元以上一5000万元部分, %5000万元以上一1亿元部分,%1亿元以上部分,%如申请对该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另按债务总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40万元及以下部分,每件 400元;4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部分,为% 1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为 1亿元以上部分,为出具执行证书,每件 1000元。2、证明收养关系:每件 1000元。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受益额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低于200元 的按200元收取;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部分,为 % 1000万元以上一5000万元部分,为 5

3、000万元以上部分, 为涉及房地产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依据证明现行受益 额的,受益额参照当地房产、国土部门制定的基准房价、基 准地价确定。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委托评估确定。4、办理遗嘱公证,每件 800元。(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100元。2、证明成绩单、技术职称、资格证、曾用名、健康状况、疾病(诊断)证明、居住地、指纹、证件遗失、个人经济 收入、纳税、文本相符,以及查无档案记载等, 每件100元。3、证明签名、印章属实,法人:每件 500元;自然人: 每件100 300兀。4、证明资格、资信

4、、房屋产权,每件 500元。5、证明监护权,每件 300元。(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500 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500元;证明自然人授权委托书,每件300元。(2) 、证明自然人承诺书、具结书、担保书、声明书、保证书、解除收养、认领亲子、亲子鉴定书等,每件200元。(四)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1、证明拍卖、招标、投标、彩票销售,按标的额的比 例分段累计收取。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000元50万元以上一100万元部分%100万元以上一

5、500万元部分 %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部分 %1000万元以上一5000万元部分%5000万元以上一1亿元部分%1亿元以上部分%2、证明抽(开)签、评奖等有奖活动,非营利性的每次 800元,营利性的每次 20XX元。3、证明物品销毁,每件 800-1200元。4、证明公司会议,每次 20XX元,上市公司加倍收取。5、证明股票发行,每次 4- 5万元(五)办理证据保全1、一般的证据保全,每件 500-1000元;复杂的证据保 全,可与当事人协商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2、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每次 1000元;证 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加倍收取。复杂的财产的清点、清

6、算、评估,可与当事人协商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收费标准。3、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六)、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1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为 1亿元以上部分,为 二、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服务(一)保管与公证事项相关财产、物品、文书,每件每年50元。(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民:每件 300元;法 人或其他组织:每件 800元。(三)代办服务1、认证事务,公民:每件 3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 每件500元。2、涉台公证文书验证,每件 200元。3、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1) 代拟一般文书,每件

7、 100元。(2) 代拟合同、协议,每件 200元。(3) 修改法律文书,每件 100元。4、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事项,公民:每件 300元;法人 或其他组织:每件 600元。(四) 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1、 解答法律咨询,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50元;涉及财 产关系每件100元。2、 公证调解,调解民事纠纷每件200元;调解经济纠 纷每件500800元。3、常年公证法律顾问,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4、公证事项调查核实(差旅费由当事人另付),本地每项200 400元;外地(省内外)每项400 1000元。(五) 其他服务1、公证档案查阅,每次 30元。2、翻译、打印(1) 翻译每千字符80元,不

8、足千字按千字收费。小语种视翻译难度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千字符150元。(2) 外文打印、校对,每页 10元。3、公证书副本,每本 20元。3、公证加快(3个工作日内),每件50元。特别复杂的公证(如证明继承、协议、证据保全等 )可与当事人协商在上 述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元。篇二:完善纳税抵押登记制度完善纳税抵押登记制度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 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 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目前我国纳 税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1992年9月通过的税收征管法、 20XX年9月颁布的税收征管

9、法实施细则以及20XX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 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中,征管法还把提供纳税担保作 为提起税收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传统属于民法 范畴的“担保制度”就被成功地引入税收征管工作中,初步 构建起了我国的纳税担保制度体系。在纳税担保试彳了办法规定的二种纳税担保方式当中, 以财产抵押的方式提供纳税担保的,需对抵押物办理登记手 续;并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纳税抵押自抵押物 登记之日生效。具体而言1 : (1)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般为建设或房管部门);(2

10、)以船舶、车辆抵押的,需要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以企业的设备2和其他动产3抵押的,需要 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 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但是,纳税担 保试行办法并未对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作出更为明确细致 的规定。于是实践中,虽然纳税担保实行办法对各种财 产的抵押登记机关作出了规定,但各登记主管机关却以纳税 抵押登记的办理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办理相关登记,纳 税抵押登记的办理便成了无法可依的事项。抵押登记机关对 办理纳税担保提出的异议主要在于:一般的民事担保是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是物权法和担

11、保 法等民商法律规范;而纳税担保抵押登记是税收征管法中 规定的税款征收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缺乏办理登记的法律 依据。实际上,纳税担保是将民法的担保制度引入税法的典型 表现,同时体现着对国家征税权力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 税担保制度具有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和保护纳税人权 利的价值,其运行机理是建立在确认税收的债权属性基础之 上,进而把民法中的债权保障制度引入税法,从而丰富了税 法的内涵,推动着税法观念的改变,并进而会影响税务机关 的征税理念和征税模式。相关抵押登记过机关以上述理由拒 绝办理抵押登记,最终受损的只可能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 税人的权益。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规范与物权法、担保法等民事

12、法律规范在纳税担保办理程序问题上需要 强化协调,以便更好的保证国家税款征收入库,保障纳税人 权利。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理念的变更,也需要具体 制度的完善。一、纳税抵押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一定的财产,为一定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方式。提供财产的债务 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享 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 押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设立抵押的财产有依照法律规 定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 利,抵押属于担保物权。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不转移对某类财 产的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缴纳税款及滞

13、纳金的担 保,如果纳税人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 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是抵 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61条规定,纳税人或第三人以 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担保。所以, 在纳税担保中,应当认为对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最高额 抵押都是适用的。抵押依抵押合同而设立,抵押合同是抵押 人与债权人就抵押人的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设立担保而订立的合同。4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与纳税担保 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必 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抵押财产应办 理抵押物

14、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5二、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抵押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薄上就抵押物上 的抵押权状态予以记载。抵押权以权利客体不发生占有转移 为特征,不可能采取交付的公示方式,因而,登记的公式方 式便成为唯一选择。担保法把抵押登记称之为抵押物登 记,实际上,这是不科学的不严谨的。抵押中需要登记的不 是抵押物本身,而是指向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所显示出来 的,是抵押物上存在的权利状态,而不是抵押物本身的财产 性质和状态。抵押登记是权利登记而不是财产登记。6也就是说,抵押登记实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标示抵押权人 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其基础权利债权得以实现的保证

15、。艰据物权法的规定7 , (1)对于以建筑物和其他土 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的,采取登记成立(生效)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对 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或航空器以及生产设 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抵押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 经营者以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记的功能在于体现公示、公信原则。8根据物权法原则,由公示产生公信,公信是公示的进一步延伸。抵 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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