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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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也提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也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 发展战略规划。然而,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 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 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 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至少应该等同与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 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 密,一个

2、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专利、商标的保护固 然重要,但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对企业的知识产权 进行综合保护。今天我们主要讲怎样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基本知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广义地说,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机密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商 业秘密。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不公 平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

3、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秘密性、价值性、 实用性、管理性。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 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不为公众所 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对于商业秘 密的秘密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它不像专利那样要求除所有人之外,国内外绝 对没有人知悉和使用,商业秘密可以被一定限度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可 以被多个公司或个人同时拥有。比如,负有保密义务的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 会知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供应商和客户因业务往来会了解到商业秘密,

4、 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因 司法、行政程序国家工作人员会知悉商业秘密,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 秘密的秘密性,所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商业秘密的认知难度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 秘密。但是,商业秘密新颖性的门槛很低,不像专利那样要求具有实质性的显 著进步,只要是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的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对 这一特征的误解,往往使一些企业不能正确识别和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举一 个例子,一家公司为了促销产品,策划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举行一次有奖销 售活动,这种策划即属于企业经营中的营销策略。

5、在筹划期间,这一促销策略 作为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人也许会说,这种营销手段很 普通,地球人都知道啊,怎么会是商业秘密呢?这里的关键是,虽然一般人都 懂得这种营销手段,但并知道你们公司具体的操作细节,比如时间、奖励方式 等,所以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 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由于该营销手段已为公众,包括消费者和其他经 营者所知悉,若有其它企业进行效仿举行同样的活动,则不属于侵犯公司的商 业秘密。因此,可以看出,一种技术或营销策略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并不 一定要求完全不被同行知道,只要其中的部分信息具有秘密性即可。 商业秘密的获取难度

6、商业秘密必须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这是对商业秘密获取难易 度的要求。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 一旦公开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是商业秘密了。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向不 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比如前 面所讲的几种情况。社会公开的渠道包括将商业秘密公开发表、演讲、展览或 者存放在公众可以直接获取的地方。比如一家公司就其开发的一项技术向知识 产权局申请专利,通过初审之后,该技术以专利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但在 实质审查阶段,该专利申请被驳回,没有得到批准,这家公司就决定将这项技 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后来,该公司发现另

7、一家公司也采用相同的技术生产 同样的产品,便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调查中,被投诉的公 司称其是通过专利公告查到这项技术的,并出具了那份专利公告。工商部门最 后认定该技术不是商业秘密,没有支持该公司的投诉请求。为什么公司自主开 发的技术不是商业秘密呢?关键是该技术已经通过专利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了,进入了公共领域,人们可以轻易地通过文献检索得到这项技术。又如,某 单位科技人员从一本外文杂志上看到某项通用产品的特殊制造方法,可以大大 降低成本,经分析,该方法在国内尚属首例,有远大的经济前景,该单位便按 杂志上介绍的实施方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生产。那么该 技术是不是

8、商业秘密呢?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单位在国内率先使用了该方法, 但由于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法律并认为它享有商业秘密。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 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首先,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 潜在的价值。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 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其次,不管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只要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不论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 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

9、资料 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 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商 业秘密。最后,不论是继续使用的信息还是短暂的信息,只要具有价值性就可 以构成商业秘密,比如标书标底这种商业秘密就是典型的短暂信息。 3.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 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 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 营策略。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 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

10、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 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作者:3COME 未知 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立即删除)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也提 本篇论文是由 3COME 文档频道的网友为您在网络上收集整理饼投稿至本站的, 论文版权属原作者,请不要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抄袭,仅供参考学习之用,否者 后果自负,如果此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4.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 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权利人对其所

11、 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 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那么保密措施必 须达到何种程度?现实中各企业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保密措施非常严格,比 如举世闻名的可口可乐配方,可口可乐公司将它锁在银行的保险柜里,只有公 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开启,只有两名员工知道这个配方,这两个员工的身份永远 对公众保密,而且,他们俩不能乘坐同一架飞机。有的公司保密措施可能很简 单,只是和员工签定了保密协议而已。法律规定的标准是采取“合理”、“适 当”的保密措施,怎么叫合理?怎么将适当呢?是不是要求每个企业都要部署 导弹和装甲车?当然不是。执法实践中一般

12、认为,只要是能够明确显示权利人 保密意图、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识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业秘密的这一法律特 征。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识:(1)限制了接触范围;(2) 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3)对接触人员明确 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能显然 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具体的一些保密措施下面我们还要详细讲述。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 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 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

13、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 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 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 Know-How. 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 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另外,有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需特别说明一下: 1.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 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如一家公司在生产 优质钢部件过程中,有一个连续浇铸的程序,该程序是在浇铸这道工序上工作 多年的雇员摸索

14、出的一种生产率最高的操作方法,并且这一方法还不为他人所 知,该程序就是一项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2.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 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 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3.客户名单: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对手知 道,顾客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客户是交易的相对人, 本来就是公开的,为什么还能认定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呢?这是因为客户名单 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客户自身具有秘密性,而是指经营者与客户的具体交 易关系具有秘密性。其他经营者并不

15、知道客户需要这一类产品或服务,要得到 客户是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和财力的,这一信息被竞争者知道后,势必对公司不 利。 4.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 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 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5.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 如采购计划、 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 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6. 第三方商业秘密:按照法律和协议,企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 的商业秘密,比如在商业合作中了解

16、到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要像自己的管 理商业秘密一样加以保护,否则,一旦泄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所述的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四 个法律特征。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 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其范围非 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经公司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 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 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 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主要讲一下技术秘密的归属问题,因为经营秘密的归属问题通常是 容易确定的,而技术秘密的归属确定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主要讲雇佣关系、委 托开发关系和合作开发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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