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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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整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_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更好的为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 _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 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 银行各项经济 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_银行会计档案。第四条各级 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监

2、督和检查。第五条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 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 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第六条保管期限1. _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 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15年和5年两档。2. 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 会计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3. 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 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4. 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款凭证)、金融债券及 其他有

3、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1. 各级行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 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 好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 以本(册)为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 表分别进行排列编号。2. 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 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本部门备查,另一份 随会计档案一同移交给本行档案部门保存。3. 会计档案案卷外型应整齐美观。各行可根据整齐、美观、适 用的原则,选用盒式或袋式装具存放。4. 案卷封面

4、和脊背一般应包括立卷部门、类别、册数、时间、 保管期限和档号等项目,具体式样各行可白行设计。5. 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帐簿、报表要进行修补。装订 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第八条使用计算机打印、套印的帐表凭证,其规格必须符合会计 制度的要求,其管理方法及保管期限与一般纸制会计档案同。第九条磁记录的会计档案,是 银行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各 级行对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核算数据和资料而形成的软盘、硬盘等磁性材料,应按磁性材料的技术要求提供保管环境,妥为保管。其保管 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制会计档案同。第十条会计档案立卷完成后,先在会计档案形成部门保管二年以 便于查找利用。会计档案形成部

5、门在保管会计档案期间, 应按照档案 管理要求,保证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第十一条各类会计档案在其形成部门保管期满之后,由本部门立 卷人员于次年三月底之前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 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 和经手人均应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各类会计档案,应进行分类、 编目,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和经费会计档案应 分别编目保管。第十三条各类会计档案均采用“形式一一年度”分类法,即首先 按会计档案的形成分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三大类,每一 类中再按年度顺序进行分类。第十四条档案部门在会计档案分类的基础上应分别对业务会计 档案、储蓄会

6、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经费会计档案的实体进行排列 编目,即在同一种会计档案内,先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 各白分开,再分别按照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然后以卷(册)为单位, 分别按照流水顺序编制混年度案卷号,并在案卷目录“卷号” 一栏内填写相应的 案卷号,使每一种会计档案均拥有按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 分类的三个顺序号及相应的三本案卷目录。第十五条会计档案排列编号不体现保管期限特征,如遇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在相应案卷目录中加盖“销毁”戳记,并注 明销毁日期。第十六条各级_银行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本级行档案部门集 中保管。如果档案部门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个别数量多,利 用

7、率高的会计档案,如储蓄会计档案,也可在执行档案部门统一的管 理与操作规定的前提下,由有关的业务部门代为保管。第十七条各级行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 创造必要的保管 条件和良好的保管环境。档案部门应编制完整的案卷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 积极为财会和有关 工作提供服务。第十八条本级行内部借阅会计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单,并经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档案借阅单应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 审批人、档案的种类、年代、期限和卷号、归还日期及档案部门经手 人等基本项目,以分清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介

8、绍信,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 阅、抄录、复制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出。第十九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审查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会 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 做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条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需拆封重新整理,则应会同财会部门立卷人员或经办人共同进行,并在案卷封皮适当位置(或设记录本)作拆封情况记录。记录内容应 包括被拆封会计档案的年度、种类、卷号、拆封原因和拆封时间。财会、档案部门经手人应在拆封情况记录上签字。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照中国人民 _银行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凡 经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且便于保管的,可维持原状。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_银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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