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

上传人:亦明 文档编号:147410950 上传时间:2020-10-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9.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份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一份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一份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一份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一份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一份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份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份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 原文作者:侯兆晓 补充协议竟在施工合同之前 xx年4月,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稱三鼎公司)承建了柳州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稱望泰公司)在广西柳州的一处建筑工程。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原系朋友,合作意愿很快达成。 xx年4月30日双方先签订了该工程的补充协议,该时间早于xx年12月25日签订的备案施工合同八个月。 其间,三鼎公司向望泰公司交纳了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并提前开展相关的工作。 此时,望泰公司还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双方约定待正式招投标、施工图纸出来之后,再按照新的备案合同来执行。按照行业规定,也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8个月后,望泰公司进行了招投标。此时,

2、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大幅上涨,双方同意调整合同价款、工期等内容,并对权利义务作了新的约定。双方于xx年12月25日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签订了施工合同,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并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上明确注明“无补充协议”。 两年后,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然而,双方就结算依据问题产生了纠纷:三鼎公司要求按照备案的施工合同,而望泰公司则坚持按照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柳州市中院一审支持了望泰公司。 三鼎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在审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参看补充协议是否改变了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合同价款,也包括工期和质量标准是否一致。价款变更相对于中标合同总价款变化比

3、例较大,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有关工期、收取保证金等的约定更是严重违反了建筑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并且,本案的补充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差价非常大,按照一审的鉴定报告二者相差1100万元之多。补充协议约定的取费、结算、分包、让利、违约责任等内容,也与施工合同不同,完全改变了双方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导致了利益失衡,对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颠覆性的改变,对三鼎公司基本权利和义务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审理期间,双方还就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争议不断。 按照常理,补充协议应该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后,三鼎公司之所以要在在主合同签订前8个月时与望泰公司签订违背常理的补充协议,是因为着急

4、拿到施工工程。 在一审期间,望泰公司说,补充协议在施工合同之后签订;而在广西高院二审期间,又说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与备案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是同一天。 柳州发改委通知效力大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认为,根据“柳州市发改委曾颁发关于柳州市市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有关问题 _(下稱该通知),明确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界定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适用最高 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鼎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柳州市政府尚不具备立法的权力,其下属的发改委下发 _更不属于地方规章。然而,该通知却被一审法院当作审理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望泰公司提交的该通知内容执行,也只是说明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但并不是说建筑施工合同可以不备案。因此没有备案的补充协议一样不能代替备案的施工合同。 一审法院就本案的工程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咨询,该委员会在xx年7月4日作出答复:“该工程是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属于我国招投标法

6、调整的范围;本案备案的合同是属于中标的合同,程序合法,如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则上没有改变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并有合理、客观的理由,且没有违 _、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予以认可,对是否使用司法解释的21条由法院考虑。”该答复法院并未采信。 但是,一审法院却采用了该答复的附件即柳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补充协议有效性的行业意见书,其稱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工程施工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确实是双方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变更,而不是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三鼎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望泰公司是柳州的地方企业。而三鼎公司是浙江的企业,该协会出具 _书完全带有地方保护特色,明显偏袒一方。

7、 备受质疑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三鼎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依照桂众造价xx142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下稱鉴定报告)认定了本案的工程造价,但该鉴定报告既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又违反了基本的常识,内容不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论文网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但本案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人

8、员只有一名造价工程师,而且在鉴定报告的最后一页只有这名工程师的盖章,没有其本人签字,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最少司法鉴定人数等的规定。因此,该鉴定报告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应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鉴定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为52263平方米,鉴定结果为: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按补充协议价为30945189.07元,扣除工程逾期罚金的情况后总价为25015189.07,(即土建造价为每平方米478元左右);按施工合同价为36004672.02元。(即土建造价为每平方米689元左右)。 另外,该鉴定报告严重不公,其根据补充协议和施工合同计算的结果相差1100万元。所以,望泰公司坚持要求按照补充协议来执

9、行。 更令人 _的是,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在被告没有就违约责任提出赔偿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竟为被告争取违约金。 三鼎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只能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不应主动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三鼎公司与望泰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是一方违约,还是共同违约,是否有违约的证据,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过高等问题,是属于被告提出反诉后审理的内容,不属于抗辩的内容,均应由法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质证后的证据作出综合评判,一审法院根据补充协议认定上诉人施工工期逾期593天,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并作出了直接在工程款里扣减违约金的判决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此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