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猪定点屠宰现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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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生猪定点屠宰现状的调查报告县农委组织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执 法工作人员,对 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进行调查,旨在掌握全县生猪屠宰场 (点)运行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为县政府部署生猪定点 屠宰工作提供依据,建立我县 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一、基本现状(一)屠宰行业现状。自1996年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以来,全县共 设置34家生 猪定点屠宰场(点),其中,经滁州市人 民政府核准并取得屠 宰行政许可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为18家,其余15家未 取得相关屠宰行政许可。截 至目前,全县实有生猪定点 屠宰 场(点)且照常运行的 33家,县畜牧兽医局在每 个场点均 安排检疫人员,跟班作业,负责生猪屠宰检疫 工作。

2、20xx年,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 内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清理工作,要求县域人口在 100万以下的,保留1个生猪定 点屠宰场,关闭其余生 猪屠宰场(点)。清理工作 结束后, 我县商务部门上报 仅保留了 1家生猪定点屠宰 场(*县生猪 定点屠宰厂),但是其他32家明确予以清理的生猪屠宰点照 常屠宰经营,扰乱了生猪定点屠 宰管理秩序。1、生猪定点屠宰场(1家)。*县生猪定点屠宰场位于 凤临路与创业路交叉口,是全县唯 一一家取得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 业,于20xx年6月建成投产。 厂区占地面积约20亩,建有1栋待宰圈,1栋屠宰车间,1 条屠宰线,1栋办公楼,外加仓库、检验

3、 室、焚烧炉、锅炉 房、配电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设备 ,建筑面积近 3000平 方米。该厂机械化程度较高, 设计每小时屠宰虽150头、年 屠宰虽18万头,但实 际屠宰生猪约2.5万头。2、小型生猪屠宰场点(32家)。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开展 之初,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 便群众” 的原则,全县共设 置32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 场(点),分布 在全县各乡 镇和已经撤销的办事处。从 现场调查情况看,这 些场点都是在各乡镇食品站内,依 站而建,大都在街道或居 民区内,场房破旧,设施设备 简陋,卫生条件差,管理粗放。 全县小型屠宰场点年屠 宰虽约6万头。3、 管理模式。在本次职能划转之前 ,

4、生猪定点屠宰管 理执法主体是县商务局,日常经营管 理由该局所属县食品公 司承担。县食品公司采取承包的 方式,县公司与分公司、分 公司与其辖区内生猪屠宰场 点层层签订承包合同,分公 司每 年上缴县公司一定数额 的管理费。从调查情况看,这种方式 重效益、轻管理的 现象较为突出,畜产品质虽 安全隐患大。(二)监管现状。20xx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 变方案予以批 准通过,方案明确指出“将商务部的生 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职责划入农业部。”此后,省、市、县三级先后印发相关实施意见及文件通知,均明确将 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 宰 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门,并就推进此项工作实施作出具 体安排和部署

5、。20xx4年12月9日,我县召开推进生猪定点 屠宰监管职 能划转工作专题会议,会议 确定生猪定点屠宰监 管职能正式由商务局划转到农委,并进行现场交接。时隔半个月后,县编委印发关于设 立畜禽屠宰监管机构及调整 执 法人员编制的通知(凤编20xx13号),进一步明确生猪 定点屠宰监 管机构设置规定、职责规定 和人员编制规定。 20xx年1月14日,县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和县畜禽屠宰执 法 队揭牌仪式在县畜牧兽医 局举行。现县级生猪屠宰监 管编制 7名,至此,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正 式全面完成。1、县级监 管现状。根据县编委13号文件要求,一是设立相应机构。设立县畜禽屠宰管理办 公室,与县农

6、委内设机 构畜牧兽医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承担包括生猪的定点 屠宰监管职责在内的畜禽屠 宰监管职责。在县农委下届 的动 物卫生监督所加挂畜禽屠宰执法队牌子,具体承担包括生猪 定点屠宰执法在内 的畜禽屠宰执法工作;二是增加相应编制。从县商务局 商务执法队划转3名编制到畜禽屠宰执法队; 另从县农委下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划转4名编制到县畜 禽屠宰执法队,共增加7名编制。2、乡镇监管现状。近 年来,为补充基层官方兽医 不足 等问题,我省强力推行 “官方兽医+协检员”检疫 新模式, 并制定了安徽省 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办法。目前,基层 负责屠宰环节检疫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总 计49人,其中, 协检员2

7、7人。按照“官方兽医+协检员”检疫新模式,分别 承担城区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 和乡镇32个屠宰点的检疫 工 作。(三)法律现状。20xx年,国务院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行政主体 授予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但是农 业部门接转职 责后,因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尚未颁布实施,出现了执法却不合法等问题。20xx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 府 以政府令的形式,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 分规章 的决定,明确将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中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二、面临的问题(一)屠宰行业存在的问题。1、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偏 多。全县设置了 32个小型屠宰 场点,每个场点覆

8、盖范 围很小,屠宰虽小,基础设 施简陋, 没有生猪定点屠宰 必需的基本条件。除武店、刘府、大庙等屠宰点的年屠 宰虽在5000头以上之外,其他大部分屠宰点 年屠宰虽在20xx头以下,个别屠宰点年屠宰虽甚至更低。 如 石门山、梅市、宋集、*山等7家每月屠宰生猪不 超过15 头,全年仅宰不到 200头,已无存在必要。2、 与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甚远。按照动物防疫法和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畜禽屠宰场必须远离居民区 等500米以上。我县只有 县生猪定点屠 宰场基本符合要求。3、 “脏、舌L、差”现象普遍存在。除府城所 属屠宰场 外,32个生猪屠宰点普遍存在“脏、舌L、差”的问题,

9、部分 屠宰点无待宰间,没有消毒设施,没有 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设施设备,且环境卫生较差,如二 铺屠宰点几乎变成了垃圾 场,西泉和亮岗屠宰点卫生条 件极差,已不适合生猪屠宰, 更无法保证肉食品卫生安全。4、生猪屠宰方式落 后。乡镇32个小型屠宰场 点的屠宰 方式均采取人工屠 宰,没有相应的屠宰设备和 屠宰工具,基 本上是“一口锅,一把刀”的最原始方法,屠宰率效极为低 下,更谈不上动物福利,且易使生猪 产生应激、恐惧,导致 肉类品质下降。5、生猪屠宰 经营管理不规范。经调查得 知,现有的小 型屠宰场点大部分实行承包或转包,部分 场点如刘府、宋集 等甚至由“小刀手”承包,增加了监 管难度,猪肉及其产

10、品 质虽安全隐患极大。(二)基层协检员待遇问题。20xx3年8月份,安徽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xx29号),明确对 畜禽及畜禽产品 检疫费实施缓征,此举致使 原通过收取检疫 费,按照一定比例返还作为工资的协检 员,出现“只干工作, 无报酬”的窘境。虽然后经多方 争取,县财政安排 32.8万 元用于解决20xx年8月至20xx年12月协检员(含产地检 疫环节)工资 待遇等问题,但人均每月不 到300元,影响基 层监管 队伍的稳定性,势必给畜产品质虽安全监管带来隐患。(三)法律法规实施问题。因新的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尚未颁布实施,目前 仅依 据安徽省生猪屠宰

11、管 理办法实施监管。但是此 办法仅为 现行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的一个地方配套规 章,将其中的 商务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修改为生猪屠宰行 政主管部门,仍显 仓促,难以较好适应当前生猪屠宰监 管面临的新形势,亟需 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加快立法进程。三、对策与建议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将于10月份颁布实施 的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制定 了最严谨 的标准,最严格的 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 肃的问责,切实化解食品安 全治理的难题,确保人民群 众的饮食安全。因 此,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确保畜 产品质虽安全是各级政 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 我县生猪定点屠

12、宰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推进资格审 核清理,合理规划屠宰场点。1、撤销小型生猪屠宰 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 存在 既不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也不符合省政府 的相关规定,给监 管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建议 按照省市有关 文件精神,由 县政府统一部署,农业、商 务、公安、市场监 管等相关部门协作,采取分步走的方 式,先期关闭15个乡 镇所在地以外的所有小型生猪屠 宰场点(具体名单见附表)。 对暂时保留的屠宰场点, 由县农牧部门监督指导进行 整改。 过度一段时间后,再 逐步关闭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屠宰场点。2、 合理规划 屠宰场点。按照“控制总虽 、合理布局” 的原则,在整

13、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 改建等措施,重点规划设置 8-1 0个区域性生猪定点屠宰场, 力争在较短时间内逐步建 立起屠宰行业发展与群众生 活需 求相适应的生猪屠宰场 点布局,确保畜产品质H安 全。3、强化行业自律, 规范经营行为。作为食品公 司主管 部门,县商务局要加 强管理,牢固树立猪肉及产 品质虽安全 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农 牧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管。4、建立健 全司法衔接机制。农牧部门 要加强与公安等 部门的联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严厉打击私屠 滥宰和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共筑 畜产品质虽安全监管屏 障。(二)加大工作经费投入, 确保

14、检疫队伍稳定。畜产品质虽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 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稳人先稳心,一个稳定的监 管队伍是保障畜产品质虽安 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政 府及 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 加大工作经费的投入,特别 是基层一 线从事监管的检疫 队伍,应妥善解决缓征检疫 费后基层协检 员的待遇问题,确保检疫队伍稳定。(三)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明 确屠宰监管主体建议国家层面尽快修订完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明确屠宰企业肉品 质虽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按 照国家精简机构的总体要求, 不建议职责调整后再单独 设立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或 专门 的屠宰执法队,可考虑 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的手段,明确生 猪屠宰监管的管理 主体和执法主体,将生猪屠 宰监管,直接 授予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设 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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