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的选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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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董事的选任机制 摘要:现代公司法围绕着由谁来选任董事及如何选任董事两个基本问题设计了股东会、董事会、法庭、监事会及公司雇员等选任董事的系统机制,对于保障和制衡董事权力,适应公司经营的复杂情况,优化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公司法仅设计了股东、公司职工对董事的选任制度,应借鉴外国法例充实和完善董事选任机制。 关键词:董事权力 公司内部选任 公司外部选任 0 引言 随现代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掌控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权力,合理的董事选任机制就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各国公司法围绕谁来选任董事以及如何选任这两大基本问题,从公司内部选任和公司外部选任两

2、个方面设计了系统的董事选任机制。公司内部选任是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选任,公司外部选任则是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的法庭、公司雇员乃至政府等对董事的选任。 1 股东对董事的选任 作为公司出资人,股东当然有权选任董事,选任方式主要以股东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实现对董事的选任和解任,这保障了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按資表决为表决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即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完全依照这一规则容易导致董事选任受大股东控制,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很多国家公司法允许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可选派各自的代表人担任董事,也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其他的表决权行使规则。 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作出自治

3、性约定,这就为实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均衡,确立合理的董事选任机制预留了制度空间,股东可在章程中创造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董事选任规则与机制。 2 董事会对董事的选任 在公司法中,董事一般都有法定人数要求,如我国公司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应为三至十三人,董事会则通过会议决议和由特定董事执行决议来推动公司运转。但实践中常常因个别董事的疾病、死亡、离职或其他情况而出现董事临时空缺,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致使董事会无法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决议和执行决议。为应对此情况,西方国家公司法中赋予董事会选任临时性董事的权力,此种董事仅是临时性的,任职期限至下一届股东大会召开。如果董事会怠于行使填充临

4、时董事的权力而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则股东可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任临时性董事。1 为避免损害股东利益,董事会行使临时性董事选任权是附条件的:一是临时股东会也可享有此权力,无论临时董事由谁来任命,当董事空缺被填补后,任何人均不得再选任临时董事;二是董事会选任临时董事后的董事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法和章程限定的董事总数;三是临时董事的任期到下一届股东大会召开为止,如需继续任职则应经股东大会的选任。 3 法庭对董事的选任 在公司运营中,董事出现空缺时由董事会选任临时董事往往仍不能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如公司董事会相等人数成员间势均力敌无法达成选任临时董事的决议,或者董事会成员不能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而不能通过

5、选任临时董事的决议,这导致董事会机制陷于瘫痪。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召开临时股东会,因为召开临时股东会有召集股东的人数及股权比例等条件限制。基于上述情况的考虑,一些国家公司法确定,在紧急情况下,法庭可基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任命董事进入董事会,以打破公司僵局。为避免损害公司自治,公司法对法庭所选任董事的职位也予以限制:如果是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而选任董事,则董事任务完成后其职位自动丧失;如果所空缺职位被公司内部机制的选任董事所填补,法庭选任的董事职位自动丧失。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5条规定:如果缺少一名必要的董事会成员,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一名提名股东的申请任

6、命这一成员。这一缺额一经补足,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的职务都应解除。2 4 监事会对董事的选任 德国公司法中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选任董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庞大,股东人数众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以及对董事会的有效监督不易实现,故德国公司法强化了监事会的职能,由监事会行使诸如董事选任等股东会的部分职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首先要选任监事会,对董事的选任则交由监事会行使。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0条规定:(1)发起人任命公司的第一届监事会和第一个完整的或主要的营业年度结算审计员。(4)监事会任命第一届董事会。3 可见,在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中,选任董事的权力专属于监事会,股东只能

7、通过选任监事会间接实现对董事的选任。这种权力构架是与德国股份公司发展的特定背景相对应的,但在其他国家则容易削弱股东对董事的控制和监督,故少有国家采纳此种立法,但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股东、董事会、法院均有可选任董事的同时,允许监事会享有法定条件下的董事选任权力,有利于适应公司治理中的复杂情况。 5 公司雇员、政府等对董事的选任 公司雇员原本只是同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为公司提供服务,与公司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人,其对公司治理应没有发言权,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公司民主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下,开始鼓励公司雇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一些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雇员有权选派自己的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

8、当然,毕竟雇员不是公司的股东,为避免挤压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空间,同时为使雇员所选任董事在公司治理能发挥积极作用,法律便对公司雇员所选任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及在公司的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条件有所限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3条规定:公司的雇员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与实际工作相符合的条件下,才得以被任命为董事;他不丧失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劳动合同和公司发生关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在职董事的1/3。4 我国公司法反映了上述立法理念,依照我国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由职工 _选举产生。该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9、主选举产生。 另外,国外及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中应设独立董事的要求,也反映了公司民主治理和社会责任的理念。独立董事属于独立于公司的外部董事,其职责在与维护公司债权人、职工乃至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正在起草中,拟设计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使独立董事的选任脱离上市公司内部的控制,更多的由政府、上市公司协会等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的主体所决定。5 以上五个方面构成了现代公司法中的董事选任机制,我国目前仅规定了股东会、职工代表对董事的选任,显然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公司经营,更无法实现优化公司治理之目标,应当借鉴国外法的做法,充实和完善董事选任机制。 _: 1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之地位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11. 23贾红梅,邓冲 译.德国股份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1999,48.49. 4李萍 译.法国公司法规范m.法律出版社,1999,63. 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独董提名制将改为选任制eq/ol.新浪网财经频道,xx-2-3.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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