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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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为权利而斗争梁 卷英文原文刊载于耶鲁法律杂志第年合刊)。 中译文最初发表于民商法论丛第卷和第 见,译者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经查属实者悉予 卷,译者后来获得了各 种各样的反馈信息,特别是毕业于复旦大学的张巍(现就读于日本早稻田 大学)仔细核对了译文的第一部分,并详细罗列了其中的错误。对于这些 反馈信息,尤其是批评 订正,并表示感谢!其实,这段感谢早在 年版)重印慧星先生主编之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第二次修订本) , 尽可能地作了 此译文时就曾表达过,惟在编辑过程中这段文字被删除了。今逢中国法制 出版社李仕春先生重邀此译稿,借此机会,译者再度表达感谢!译事不 易,日本学者发表译作

2、,常有注明“试译”二字者,言外之意,译文中保 不准会存在错误。在中国,大家并不习惯这种表达,但谁又敢说自己的译 文百分之百的正确呢?因而,每个译作实质上都是一种试译,译者都是在 尝试一种解读。本译稿亦属一种解读的尝试,仍不免存在错误,依旧欢迎 有识之士指正。另外,文中的人名,译者参照新华通讯社译名资料组编 英语姓名译名手册 (商务印书馆 译者注。修订。 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第 1 页 (一) 最为常见的蠢行乃在于 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 解,这一主张今天甚少被视为一动人的真理了。法 是作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而存在的,这一观念成 为一种常识已至少半个世纪了。 )称得 然而,

3、却没有任 何根据因为这种观念现已广为接受甚或变得老生常 谈而认为它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可以断 言,当今没几篇法学专题论文( )的发现 上其作者彻头彻尾地清楚界定了他的定义、区分了 所服务的目的。我们依然乐于信奉离开既定方针摆 弄法律概念是可行的这一幻想,上述既定方针来自 这么一种简单的追问:这种活动指向什么目的?尼 采( 对法学而言,不无遗憾地忘记一个人要干什么 自耶林出版法的目的一书的年已近年起算,至 译 年。耶林倡导目的法学,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应 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以“因果律”为基础截然不同。 者 注 。 第 2 页 )仅被视为一个更基本的原则的推

4、说,依然非常贴切。 )制作了什么完成这类 在这点上,没有比在损害赔偿领域更对的了。 在计算损害赔偿额上,法并非被看作是关于人类事 务的有目的之安排的结果,而是被视为一种法律上 的测量术。判决所用的语言听起来并非命令的措辞 而是发现的措辞。我们衡量损害的程度;我们确定 它是否由被告的行为引起;我们查明原告是否在他 的诉讼请求中将同一项损害列入了两次。一个不熟 悉这类语言隐含的未明说之前提的人差不多会被误 导认为罗彻斯特( 计算的精巧工具。 事项 其实,损害赔偿法意欲“衡量”和“确定”的 “伤害” 、“损害的项目” 、“因果联系” 等 )的边际部分时这是很显然的,但对 在很大成分上是它们自己的创造

5、物,而“衡 量”和“确定”它们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创造它们之 过程的一部分,这是显而易见的。在法院确定现存 原理( )它居然也是真于基本的和既存的原则( “所失利 实的。例如,人们时常发现合同损害赔偿的“正 统”规则(它判予受诺人期待的价值 润” 论结果,即判予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要对伤害进行 第 3 页 “赔偿” 。 )而是对一 不过在这种场合我们通过给予原告他从未 得到过的东西来“赔偿”他。看上去这似乎是一种 奇怪的“赔偿”,我们固然可以通过说被告的违约 “剥夺”了原告的期待以使得“赔偿”一语显得适 宜,但这实质上只是对法规则之效力的一种比喻的 表述。实际上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对期待的剥夺) 并非

6、一个自然的数据( )的反映 。只有参照种常规秩序( )时 它才表一种未予言明的应该( 现为一种“损失”。因而,当法律根据被许诺之履 行的价值判定损害赔偿时,它并非单纯地计算一个 总量,而是在寻求一种目的,无论这种目的可能会 是如何模糊地被隐含着。 正是由于这种缘故,要把合同损害赔偿法从更 大的构成总的合同法的目的和政策群体中分开来是 不可能的。不无遗憾地,为了使我们的主题简单 化,不可能设想合同法中的目的性和政策导向性的 因素已在界定合同和违约的规则中详尽无遗地论述 了。假如这是可能的,合同损害赔偿法便真的会很 赔偿: 况 。 ” , 亦即,使原告恢复到如果被告遵守其合同他所会处于的良好状 “

7、在确定这些损害赔偿的数额时,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且应是判予 第 4 页 判予合同损害赔偿所追求的目的 简单,而且对所有的合同我们会只有一种赔偿标 准。当然这并非事实。什么样的对价( 约因)影响到对不同种类的合同确立不同的赔偿标 准?什么样的事实解释对以期待之价值衡量损害赔 偿这一正统规则的相当多的例外?显然如果不追问 隐含在(或可能隐含在)对允诺的普遍执行之中的 原因,这些问题便无法予以回答。 )合同中 在我们自己的论述中,我们力求先分析一般地 判予合同损害赔偿或曰“执行” 所追求的目的;之后我们会力求追问在什么程度上 和在什么情形下这些目的在判决和学理论述中得到 了表述。正如本文题目所示,首先重

8、点论述在违约 诉讼中作为一种可行的赔偿标准的我们所谓的“信 赖利益” 。 区分判予合同损害赔偿所可追求的三种主要目 的,这是比较合适的;这些目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 具体情形可以简述如下: 首先,基于对被告之允诺的信赖,原告向被告 交付了某些价值;被告未履行其允诺,法院可以迫 使被告交出他从原告处接受的价值。此处的目的可 称作防止违约之允诺人从受诺人所支付的费用中获 第 5 页 叫作返还利益( 益,更简单地说,防止不当得利。受保护的利益可 。鉴于我们的 着眼点,在这种场合的诉讼如何归类、是作为合同 类的还是作为准合同类的、是作为执行合同的诉讼 还是作为基于合同解除的诉讼,这并不重要,这些 问题和法

9、律上层建筑相关,并非和我们所关注的基 本政策相关。 其次,基于对被告之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 他的处境。例如,依据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 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 合同的机会。我们可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 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 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在这种场合受 保护的利益可叫作信赖利益( 再次,不去固守受诺人的信赖或允诺人的得 利,我们可以寻求给予受诺人由允诺形成之期待的 价值,我们可以在一个特定履行( )诉讼中实际强迫被告向原告提供允诺了的 履行,或者在一个损害赔偿诉讼中,我们可以使被 告支付这种履行的金钱价值。在这里我们的目标是

10、 使原告处于假若被告履行了其允诺他所应处的处 境。在这种场合所保护的利益我们可以叫作期待利 益( 。 第 6 页 ,这并非从受诺人 素:受诺人的信赖, 不难看出,我们所谓的返还利益结合了两个因 因而发生的允诺人的 获益。基于某些目的将这两个因素区分开来是有必 要的。在一些案件中,违约的允诺人在他违约后可 能取得不当获益( 然而一般地在 处取得的(第三人提供了对价),或并非受诺人信 赖带来的结果(违反诺言的允诺人没占有受诺人的 货物)。即使在那些允诺人的获益系来自受诺人的 信赖之结果的案件中,也可能发生依不同标准计算 损害赔偿的情况,这取决于我们是以允诺人的获益 还是以受诺人的损失作为计算标准。

11、 因 而 在 )大得多的赔偿;存在于其部分履 )中,建筑缔约人被准许对部分履行依按劳计酬原则获得一笔 比他所受实际损失( 行的合理价值与它所用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产生自这一事实:他与次级缔 约人达成了一些非常有利的合同。在这一案件中,返还利益(如果我们是 在迫使被告退还的意义说)比信赖利益要大。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在要 求赔偿信赖加上所失利润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合同法重述 案中表现为原告的履行增加,通过次级合同所得收益,在 的“合理价值”,会被反映在所失利润当中。 在 )中,对违反竞业禁止合同 )的损害赔偿被限定于违约方实现的利润。法院认为受诺人的损失 至少等于违约人的收益,而判定将赔偿限定于

12、违约人的利润部分地是由于 对确定受诺人的商业损失不存在与之相当的事实基础。在 中,提出观点认为以违约人的收益作为计 算损害赔偿的标准,只能是作为通常以债权人的积极收益为计算损害赔偿 之标准的一种替代方式。 第 7 页 )所作的区分是一回 ) 和 我们将要讨论的案件中,允诺人的获益会伴有受诺 人相应的且针对其法律计算标准而言是等同的损 失,因而针对我们的目的,最为切实可行的分类是 一种预先假定在返还利益中有允诺人的获益和受诺 人的损失间的伴随关系的分类。正如我们所要假设 的,如果返还利益中带有的获益产生于并等同于原 告因信赖造成的损失,则返还利益只不过是信赖利 益的一个特例;依返还利益而来的所有

13、案件将会适 用信赖利益;并且只是在其包括的案件为原告信赖 被告的允诺且未使被告得利的限度内信赖利益会比 返还利益广泛。 不应认为此处对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所作的区 分与有时对“造成的损失” 首先,虽然信赖通常造成积极的“损失”(劳 “妨碍的收益” 事。 动和金钱的支出),收益之机会可能因为信赖某允 诺而错过也是无疑的。因而,信赖利益须解释为至 少可以包括“妨碍的收益”以及“造成的损失”。 (因信赖某允诺而“妨碍的收益”在损害赔偿中是 否能予赔偿并非此处所要讨论的问题。显然,人们 会想到有关“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的一些顾 法重述 合 第 8 页 之外。 ) 在某些特定场合,德国民法典将合同救济

14、限定于“消极”(亦即 信赖)利益,“消极利益”被认为包括妨碍的收益()及 积极损失。 虑,对我们目前考虑的问题而言,它足以提醒我们 在界定信赖利益时不能把这些因素排除在考虑范围 另一方面,把期待利益完全等同于“妨碍 的收益”这也是不行的,对期待的失望经常带来具 有积极特征的损失。 显然我们所区分的三种“利益”并未赋予同等 的司法干预请求权( 可以说正义的通常标准会认为司法干预之必要性依 我们列举三种利益之顺序而减弱。“返还利益”因 其集结了不当致贫和不当收益而成为最需救济的情 形,依照亚里士多德,如果我们认为正义的目的就 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维持财富的均衡,则返还利益赋 予了比信赖利益场合强两倍的

15、司法干预请求权,因 为如果甲不但造成乙损失一个单元,而且把那个单 元占为己有,结果甲、乙之间的差别不是一个单元 但是,显然对特定收益的损失在其特定情形下须是可预见的合同的可能 结 果。 例如,在 )中,被告没有利用某广告牌的广告牌面,使得原告必须花钱对 它进行 “补白” 。 第 9 页 ,还要缔造新 而是两个。 另一方面,实实在在地相信了允诺的 受诺人,尽管他可能没有因此而使允诺人受益,比 之只是没有得到允诺他的事情之失望给予满足的受 诺人当然提供了一个更为急切的要求救济的情形。 经由对处境改变的赔偿而致对期待丧失的赔偿,再 次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讲,我们是经由矫正正义 而至分配正义( 。法律不

16、再仅仅寻求对扰乱了的事物现状的恢 复原状( 随着这一转变,法律救 的情形,它不再防御性地或恢复性地作为,而是充 当了一个更为积极的角色。 济的理由失去了它不证自明的特性。事实上,要解 “无疑,当我在收受了物品或者从接受的服务中受益后拒绝提供 相应的等价物时,我从他人处拿了属于他的东西,进而我们可以说,社会 通过让我遵守诺言只是在防止某种伤害、某种不直接的侵略。但是,如果 我只是答应提供服务而没有事先收取报酬,我就不太会被要求遵守约定, )场合这是对的。在美国法中的双方合同在这种场 合,我没有以别人为代价使自己得利,我只是拒绝对他有用。”迪尔凯姆: 会劳动分工论 当被告尚未接受报酬时,在迪尔凯姆看来对合同的执行 便具有了“显著的积极性质,因为这种做法就其目的而言是要确定让我们 进行合作。” “允诺或者合意产生债之关系,这一原则与正义观念是异质的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某人允诺给一个朋友某东西而后又没有履行,则 他并没有做不公正的事,至少在他没有间接地伤害这位朋友的前提下是这 样的。 ” 第 1 0 页 )还是 释为什么合同赔偿的正统规则应是通过被允诺的履 行的价值计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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