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综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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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综合案例分析 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 3 月 20 日发盘,有效期至 3 月 26 日。我方于 3 月 22 日复电; “如能把单价降低 5 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 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 3 月 25 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 3 月 20 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分析:此项交易没有达成。3 月 22 日复电是还盘,即对原盘的拒绝,原盘即告失效, 因此 3 月 25 日去电表示接受原发盘无效。 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 5 日复到有效。法商于 4 日 发电

2、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 6 日上午才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 鉴于市价上升, 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 坚持合同有效成立, 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 于是提交仲裁。 你认为仲裁庭应如何裁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 予拒绝,应如何裁决? 分析:我认为仲裁庭应裁决合同无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裁决合同有效。 因为公约规定:一项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 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这种逾期接受仍可被 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表示他的发盘已经 失效

3、。本案属投递延误,并且我方立即拒绝,因此合同无效。 3.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 但 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磬,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分析:卖方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 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根据违约的程度主 张损害赔偿、要求修理、交付替代货物以至拒收货物和宣告合同无效。可见,卖方如果违反 合同品质条款的规定,将处于被动的地位,任由买方处置。 因此,以二级品代替三级

4、品是不妥当的。 4.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 500 美元的 FOB 价格在大连成交某农产品 200 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袋 25 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 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 200 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 价为由拒绝退款。请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分析:该公司做法不可行。因为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如果销售合同没有规定商品计 重的方法,根据惯例,应按照净重计算。所以该公司应该按照净重来交货 5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仪器,合同规

5、定由买方提供唛头,但截止至买方提供时间届 满为止,仍未见其通知设计情况,而该公司货已备好。请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一般是由卖方自行设计唛头。在此 案例中,由于买方没有及时提供唛头,卖方可以自行设计。 6某外商欲购买我国某公司的“葵花牌”手袋,但要求不用原商标而改为“跳鱼”牌, 并且不注明“中国制造”字样。请问这属于定牌中性包装吗,我方是否可以接受这一要求? 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此种做法属于定牌中性包装。我方可以接受这种要求,但应该注意产权问题。 7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 CFR 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 付款条件达成

6、交易, 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 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 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 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 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 船、 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 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教训:在采用 CFR 贸易术语进口时,因租船订舱是卖方,投保是买方,所以买方 要调查卖方及船公司的资信; 进口如能采用 FOB 贸易术语 (租船订舱、 办理保险都在买方) , 会比较安全。 8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 CIF 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

7、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 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 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 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 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 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 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 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 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 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 合同用的是 “到岸价格” , 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 船方擅自转

8、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我方这样做法不正确。因为 CIF 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 买方负责; “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 目的港” ,那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9某口岸出口公司按 CIF London 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 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 12 月 2 日 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

9、卖方须 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 分析:不是 CIF 合同。CIF 合同卖方只负责按时装运,不负责按时到达。 10我外贸 E 公司以 FOB 中国口岸价与香港 W 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 CFR 釜 山价售给韩国 H 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 FOB 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中表明 “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分析: 港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从中国口岸到釜山的运费让中方支付。 中方要求修改信 用证,运费预付改为运费到付;或者让港商另外支付从中国口岸到釜山的运费。 11.我国对澳大利亚出

10、口 1000 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 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 500 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 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是否会接受议讨? 分析:不违约。 因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上 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 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 批装运。 ”所以,本例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 500 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不属于分批 装运。银行会接受议付。 12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

11、一批商品,信用证中注明目的港为“TANGA” ,但没有注 明是否允许转运。该公司后来才发现,没有到达该港口的直达船。请问,是否需要申请修 改信用证? 分析:不需要修改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 规定,可准许转运。 ”本例没有注明是否允许转运,可理解为允许转运。 13.越南某公司以 CIF 术语出口一批无烟煤,装运前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 后顺利开航。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入舱致使部分无烟煤遭到水渍,损失 价值达 5000 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因投保水渍险,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入舱致使部分无烟煤遭 到水渍,

12、部分损失 5000 美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14.我某外贸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优质羊毛,采用 CIF 上海条件成交,支付方式为不可 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众所周知, 羊毛、生丝及皮革制品对湿度的要求较高,但生产厂家在生产工序上为节省时间与费用,降 低了对湿度的限制。生产完后,正常包装正常运输到目的港。在目的港检验结果表明,全部 货物湿、霉,损失达 10 万美元。问:(1)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 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1)保险公司不应负责赔偿。根据 CIC 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

13、保险人的故 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属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 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湿、霉损失达 10 万美元 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工序上为节省时间与费用,降低了对湿度的限制”所引起的,属发 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也属被保险货物的本质缺陷所引起的损失, 所以保险公司不负有赔 偿责任。(2)进口方应付货款。因为 CIF 是典型的象征性贸易术语,卖方如能提交齐全和 正确的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3)该类货物进口应在合同中对商品品质(尤其是加工

14、工 艺上)作具体明确要求,议付时应提供出口国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证书。 15.我国某公司引进一套意大利印花设备,以 CIF 上海价格术语成交,合同种保险条款 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卖方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C) 购买了保险。到货后,我国公司发现一部件出现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于是向外商要求索 赔,外商答复设备出厂有质量合格检验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 中遭受振动、 挤压造成的, 我国公司即向保险代理索赔。 问: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赔偿。因为“协会货物条款”(C)险不承担运输途中遭受振动、挤压 造成的风险,只有投保“协会货

15、物条款”(A)险时,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16中方某公司以 CIF 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 6 月 2 日。到 6 月 28 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 35000 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 为 7 月份,付款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 7 月 2 日通知出口公司。7 月 10 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两个业务银行:开证行(花旗银行)和付款行(东京银行)都是著名的银行, 资信都很高,我方可以尽快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根据UCP600的规定,即使开 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开证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证

16、各项条款的单据后仍应负责付款。因此,我方 在 7 月份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 然后向中国银行议付, 并由中国银行向花旗银行寄单和东京 银行索偿。 17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 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 行已宣布破产,该外资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对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 答:中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外资银行交单,要求其付款。根据UCP600的规定, 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 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18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按 CIF 条件签订一出口 10 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 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 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 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 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 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 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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