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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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位置: 工程管理 质量安全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28 来源: 冀高工2010445 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大广京衡、衡大、邢汾、承秦、承赤筹建处: 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公路建设项目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 整改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试 行)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2、试行)等六 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 2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试行) 3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试行) 4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试 行) 5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试行) 6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试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我局高速公路建 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 全,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 (集团) 及其所属各项目管理执行 机构(筹建处)、相关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 其它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 到人,切实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 省高管局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交通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4、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 局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 检查、 指导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保障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筹建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 (六)受理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第五条 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公路建设安全生产 管理责任: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我省制定的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条令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局(集团)有关安 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与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

5、公路工程建设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 管体系,配备或者指派专职安全监督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台帐,并按 照有关规定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加强对从业单位安 全生产活动的管理; (三)督促其负责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 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以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 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按照合同

6、及时拨付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费用; (七)认真完成局(集团)交办的其它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 任; (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要 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安全方面的岗位职责、 监理内容和方法; (三)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 强巡视检查; (四)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

7、工单位予以整改; (五)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其 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筹建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第七条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 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在勘察 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 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

8、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 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八条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 产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 详细说明;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 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 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 涉及施工安

9、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 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 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筹建处提出,筹建处应当按照程 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九条第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 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 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管理

10、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 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 经费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 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养护、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 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 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

11、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 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 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局公路建设项 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执行;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 序报监理单位和筹建处审批; (十一)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 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 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2、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 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三)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筹建处填报安全月报 表。 第十条 第十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责任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 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 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 实体系。高管局

13、、筹建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 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建立长效机制, 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 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局成立以主管局长为主任,工程管理部负责人 为副主任,各科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 员会: 主 任:王国清 副主任:高民欢 郑瑞君 成 员:马泽铭 封晓黎 马文栋 李 颖 李素娟 李 博 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按照局公路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工 程管理部。 第十三条 第十三

14、条 各监理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 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技术指导,由总监理工程 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 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 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党支部书记、总 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 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 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 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 分管安

15、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 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 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 工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罚 则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从业单位违反本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省高管局(筹建处)给予通报批评,依照合同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以及上报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进行施工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省高管局(筹建处)或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施工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规定以及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和局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试 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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