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编号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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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206-87 的通知 (87)水电电生字第 4 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北京、上海、武汉、重庆、长春等供电 (电业)局对一九七九年颁发的加榨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4-79 进行修 订。 这次修订工作,是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和 近几年来我国的建设和生产运行经验, 并尽可能吸收了有关先进技术而进行的。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和生产司召开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审 查修改,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在

2、执行过程中,若有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寄北京供电局,并抄送我部电 力生产司和电力规划设计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 1.0.1 条 架空配电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 配电线路)的设计必须全面地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积极慎重地采用新设 备、新材料,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 1.0.2 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 10kV 及以下新建配电线路;原有配电线路的大 修和改造;与城镇配电线路相连接的农用配电线路;临时配电线路的设计。 第 1.0.3 条 配电线路不应采用两线一地制配线方式。 第 1.0.4 条 配电线路分为高压(1k

3、V 至 10kV)配电线路和低压(1kV 以下)配电线 路。 - 2 -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2 - 第 1.0.5 条 配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确定导线截面应与配电网 络发展规划相协调。 如无配电网络规划的地区,导线截面宜按十年用电负荷发展规划确定。 第 1.0.6 条 配电线路的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城镇规划相协调,与配电网络改造相结合; 二、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 三、不占或少占农田; 四、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地段; 五、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 六、避免上起交通和机耕

4、的困难。 第 1.0.7 条 主干配电线路的导线布置和杆塔结构等,应考虑便于带电作业。 第 1.0.8 条 配电线路大档距的设计, 应符合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SDJ3- -79 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气气 象象 条条 件件 第 2.0.1 条 配电线路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采用 10 年一遇的数值)和附近已有线路和运行经验确定。 如当地气象资料与附录一典 型气象区接近,宜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 2.0.2 条 配电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值, 应采用离地面 10m 高处、 10 年一遇 min 平均最大值。若无可靠资料,在空旷平坦地区不应小于 25m/s,在

5、山区宜采用 附近平坦地区风速的 1.1 倍,且不应小于 25m/s。 第 2.0.3 条 电杆、导线的风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 3 -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3 - 式中 W-电杆或导线的风荷载(N); C-风载体型系数,采用下列数值: 环形截面的钢筋混凝土杆0.6 矩形截面的钢筋混凝土杆1.4 导线直径17mm1.2 导线直径17mm1.1 导线覆冰(不论直径大小)1.2 F-电杆杆身侧面的投影面积或导线直径与水平挡距的乘积(m2); -设计风速(m/s)。 各种电杆,均应按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的情况计算(转角杆按转角等分线说方 向)。 第 2.0.4 条 配电线路设计冰厚,应根据

6、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无资 料,除第气象区外,宜采用附录一所列数值。 第三章第三章 导导 线线 第 3.0.1 条 配电线路所采用的导线,应符合国家电线产品技术标准。 供计算用的导线性能参数宜采用附录二所列数值。 第 3.0.2 条 钢芯铝绞线及其它复合导线,应按综合计算拉断力进行计算。 第 3.0.3 条 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3.0.3 所列数值。 - 4 -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4 - 表 3.0.3 导 线 设 计 的 最 小 安 全 系 数 多 股 导线种类单 股 一 般 地 区重 要 地 区 铝绞线,钢芯铝绞 线及铝合金线 铜绞线 一 2.5 2.5 2

7、.0 3.0 2.5 第 3.0.4 条 导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结合地区配电网发展规划, 无配电网规划地区不宜小于表 3.0.4 所列数值。 二、采用允许电压降校核时: 1.高压配电线路,自供电的变电所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变压器或末端受电变 电所一次侧入口的允许电压降为供电变电所二次侧额定电压(6kV、 10kV)的 5%。 2.低压配电线路, 自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不包括接户线)的允许电 压降为额定低压配电电压(220V、380V)的 4%。 表 3.0.4 导 线 截 面 (mm2) 高压配电线路低压配电线路 导 线 种 类 主干线分干线分支线主干线分干线分支

8、线 - 5 -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5 - 铝绞线及铝合金线 钢芯铝绞线 铜绞线 120 120 - 70 70 - 35 35 16 70 70 50 50 50 35 35 35 18 第 3.0.5 条 校验导线的载流量时,导线的允许温度宜采用70。 第 3.0.6 条 三相四线制的零线截面,不宜小于表 3.0.6 所列数值。 单相制的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表 3.0.6 零 线 截 面 (mm2) 导 线 种 类相 线 截 面零 线 截 面 LJ -70 以下 LGJ 与相线截面同 铝绞线及铜芯铝绞线 LJ -70 及以上 LGJ 不小于相线截面的 50% 铜绞线 T

9、J-35 及以下 TJ-35 以上 与相线截面同 不小于相线截面的 50% 第 3.0.7 条 配电线路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或铝合金线。高压配电线路不应采用 单股铜线。 第 3.0.8 条 在对导线有腐蚀作用的地段,宜采用防腐型导线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 3.0.9 条 导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二、在一个档距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一个接头; - 6 -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6 - 三、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 0.5m。 第 3.0.10 条 导线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芯铝绞线,铝绞线在档距内的接头,宜采用钳压

10、或爆压; 二、铜绞线在档距内的接头,宜采用绕接或钳压; 三、铜绞线与铝绞线的接头,宜采用铜铝过渡线夹、铜铝过渡线,或采用铜线 搪锡插接; 四、铝绞线、铜绞线的跳线连接,宜采用钳压、线夹连接或搭接。 导线接头的电阻,不应大于等长导线的电阻。档距内接头的机械强度,不应小 于导线计算拉断力的 90%。 第 3.0.11 条 导线的弧垂应根据计算确定。导线架设后塑性伸长对弧垂的影响, 宜采用减小弧垂法补偿,弧垂减小的百分数为: 铝绞线20% 钢芯铝绞线12% 铜绞线78% 第 3.0.12 条 配电线路的铝绞线、钢芯铝绞线或铝合金线,在与绝缘子或金具接 触处,应缠绕铝包带。 第四章第四章 绝绝 缘缘

11、子、金子、金 具具 第 4.0.1.条 配电线路绝缘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类杆型所采用的 绝缘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配电线路 1.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 - 7 -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7 - 2.耐张杆宜采用一个悬式绝缘子和一个 E10(6)型蝴蝶式绝缘子或二个悬式绝 缘子组成的绝缘子串。 二、低压配电线路 1.直线杆宜采用低压针式绝缘子或低压瓷横担。 2.耐张杆应采用低压蝴蝶式绝缘子或一个悬式绝缘子。 三、绝缘子的组装方式应防止瓷裙积水。 第 4.0.2 条 在空气污秽地区,配电线路的电瓷外绝缘应根据运行经验和年处地 段外绝缘污秽等级,增加绝缘的泄潜心距

12、离或采取其他防污措施。如无运行经 验,应符合附录三所规定的数值进行设计。 第 4.0.3 条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使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瓷横担3.0 针式绝缘子2.5 悬式绝缘子2.0 蝴蝶式绝缘子2.5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瓷横担的受弯破坏荷载(N); 针式绝缘子的受弯破坏荷载(N); 悬式绝缘子的一小时机电试验的试验荷载(N); 蝴蝶式绝缘子的破坏荷载(N); - 8 -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8 - Tmax-绝缘子最大使用荷载(N)。 第 4.0.4 条 配电线路采用的金具,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 4.0.5 条 金具的使用安全系

13、数不应小于 2.5。 第五章第五章 导导 线线 排排 列列 第 5.0.1 条 高压配电线路的导线应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双回路线路同杆 架设时,宜采用三角排列,或采用垂直三角排列。 低压配电线路的导线宜采用水平排列。 城镇的高压配电线路和低压配电线路宜同杆架设,且应是同一回电源。 第 5.0.2 条 同一地区低压配电线路的导线在电杆上的排列应统一。零线应靠电 杆或靠建筑物。同一回路的零线,不应高于相线。 第 5.0.3 条 低压路灯线在电杆上的位置,不应高于其他相线和零线。 第 5.0.4 条 沿建(构)筑物架设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线,导线支持点之间 的距离不宜大于 15m。 第 5.

14、0.5 条 配电线路的档距,宜采用表 5.0.5 所列数值。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 于 1km。 表 5.0.5 配 电 线 路 的 档 距 (m) 电 压 地 区 高 压低 压 城 镇 郊 区 4050 60100 4050 4060 第 5.0.6 条 配电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结合运行经验确定。如无可靠资料, 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宜小于表 5.0.6 所列数值。 - 9 -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 9 - 表 5.0.6 配 电 线 路 导 线 最 小 线 间 距 离 (m) 档距 (m) 线路电压 40 及以 下 5060708090100 高 压 低 压 0.6 0.6 0.65 0.

15、4 0.7 0.45 0.75 - 0.85 - 0.9 - 1.0 - 注 1.表中所列数值适用于导线的各种排列方式。 2.靠近电杆低压的两导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第 5.0.7 条 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 离不应小于表 5.0.7 所列数值。 表 5.0.7 同杆架设线路横担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杆 型 电压类型 直 线 杆分 支 或 转 角 杆 高压与高压 高压与低压 低压与低压 0.80 1.20 0.60 0.45/0.60注 1.00 0.30 注 转角或分支线如为单回线,则分支线横担距主干线横担为 0.6m;如为双回 线,则分支线横担距上排主干线横担为 0.45m,距下排主干线横担为 0.6m。 第 5.0.8 条 高压配电线路与 35kV 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 不宜小于 2.0m。 第 5.0.9 条 高压配电线路架设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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