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 】十大行业纳税辅导提纲很重点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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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十大 行业纳税辅导提纲很重点 很详细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十大 行业纳税辅导提纲很重点 很详细 (1)营业税(1)营业税 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 完整性。 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 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 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 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 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 动产、拆迁补偿(安置) 等行为

2、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 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 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 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 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 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 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 税。 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其他营业

3、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 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 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 、投资收益等是否 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 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 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 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 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 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

4、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 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 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 况。 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 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 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 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 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 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

5、可 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 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 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 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 风险金、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 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 本。 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问题。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 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第10条“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的 规定执

6、行。 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 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 ; 二是检 查预提费用、 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 (外企2年) 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 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 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 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

7、 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 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 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 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 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 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 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 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

8、入等)是否存在少 计收入的情况。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 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 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 限额。 第三、核实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 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一是有无未经税 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

9、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 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 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 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 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 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 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重点检查项目。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

10、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 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二是技术开发 费,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 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 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三是 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 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 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 并税前列支。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

11、 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 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六是 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 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 支。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 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 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 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

12、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 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资产处理。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 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 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 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 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 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否按

13、规定 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 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 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 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 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 计入当期费用

14、;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 算是否准确。 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 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 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 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 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

15、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 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 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 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 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 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二是从事特定项

16、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 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 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 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 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 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 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 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 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 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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