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贷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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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贷款类)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贷款类) 二 年 月二 年 月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险,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 人交付的资金以及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 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 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 的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 人交付的资金以及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 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

2、托合 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 的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2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受 托 人: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受 托 人: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以下简称信托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在遵循平等、 自愿、 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下,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就 设立本

3、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 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并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 释 义 第一条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本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 )浙工资信第 号】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 3 括但不限于(根据业务需要填写的信托合同以外的补充法律性文件, 如担保合同、质押合同等)。 2、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 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

4、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 的资金。 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附 件一),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书面指令(附件二)等。 7、信托年度:信托期限内每十二个月为一信托年度。信托期限 不足十二个月的整数倍时, 期限内最后不足十二个月的也视为一个信 托年度。 8、信托存续期间:指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终止之日的信 托存续时间。 9、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 益人的现金或财产。 10、信托收益:指受托

5、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 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 11、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贷款方式 运用信托资金与借款人签定的合同。 1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 日。 4 第二条 信托目的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 托人,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遵循谨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运用,为委托人及受益 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运用方式的单一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

6、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整,(小写金额¥: 元)。 2、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足额 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资金专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3、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专户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4、 4、上述信托账户受托方将于本合同签订后另行开立。 第六条 信托期限和生效 第六条 信托期限和生效 信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并以信托贷款发放日为信托成立日。 信托期限为 年,若信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足额偿还贷款

7、本 息,将自动延长信托期限,直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违约金及 罚息等,或受托人、委托人和借款人三方一致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 5 信托终止为止。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此处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 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或 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 财产。 4其它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收入。 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的集合为信托计划财产。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信托期间受托人

8、根据委托人发出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书面指 令(见附件二)以贷款方式运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并按照委 托人的书面指令或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单独进行管理和运用,与受托 人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根据业务需要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 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6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及信托终止后应缴纳的各项 税费和其他由于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费用; 2、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3、信

9、托报酬; 4、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 1.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 产中优先受偿。 2.双方同意,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涉及的托管费、 审计费、 律师费、 信用评级费等第三方或中介费用 (应纳税费等除外) , 由受托人统一按照 标准收取,多不退少不补。 3.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三)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所付的债 务、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害的,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合同所称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是指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第 八

10、条规定行使管理职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 行为。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 委 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 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7 2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 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 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 财产有

11、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4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 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报酬; 3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资金;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未损害 债权人利益;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 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一)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 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律文件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 保密, 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3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或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 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与自己接受其他客户委托 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及其受

13、益人报告信 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 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在 个工作日内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当日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向 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 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 15 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 受益人 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益人的权利 9 自本信托成

14、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 受益 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 受益人银行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3.(其他)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信托收益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包括: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收 入,在扣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部 分。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报酬为 。(根据实 际业务需要,填写数额、计算公式或其他约定计酬方式) 2.委托人应

15、 (根据实际填写 信托报酬缴付或计提方式)支付前述信托报酬。 3.若本信托期限届满后, 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尚未归还全 部或部分借款本金的,则本信托期限届满之日起,委托人应按剩余信 托财产额度的 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 (或由受托人直接从收 回的借款本息中计提),直至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 4.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 或者给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 10 第十五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和信托财产的归属 第十五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和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 配; 2.受托人收到信托收益并扣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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