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免抵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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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一节第一节 基础理论基础理论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送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一、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 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进出口贸易相关名词二、进出口贸易相关名词 一般贸易:指进出口企业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但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补偿贸易、 保税区及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等除外。 (一)价格术语 1、FOB 价装运港船上交货 2、C&F 价成本加运费 3、CIF

2、 价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二)三单两信息 1、商品外销发票 2、出口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 “出口报关单”信息 5、 “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 (三)即期收汇 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应当及时收汇,即期出口项下的收汇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起 210 天内办理; (四)四自三不见 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 货企业、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 三、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三、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报关离境(进入出口加工区视为离境、进入保税区不视为离境) ; 3、在财务上作销售并进行了纳税

3、申报; 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最终应要已收汇) ; 5、生产企业必须是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 6、个别经批准实行收购的货物。 2 四、四、不予退(免)税的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 1、原油、柴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不符合有关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非自产货物; 5、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 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特殊原因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除 外) ; 6、间接出口货物即国内生产企

4、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 而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报关购进的货物; 7、从 1995 年 7 月 1 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等; 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财税2004116 号) 。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第二节 操作实务 第二节 操作实务 一、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商品外销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外销发票可以是 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

5、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 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 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财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财税20027 号)号)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生产销售环节增 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6、 环节增 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 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 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等所含应予退还的 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 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

7、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 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FOB外汇人民币牌价-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 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FOB外汇人民币牌价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 税额,则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当期免抵 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8、 2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五)对新办企业的计算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 12 个月内个月内的出口业务,的出口业务, 计算方式为 “免抵” , 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计算方式为 “免抵” , 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

9、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 第 ;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 第 13 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出口 收汇核销单 出口 收汇核销单(即出口收汇核销单也必须在 210 天内收齐即出口收汇核销单也必须在 210 天内收齐) 。 2004 年 6 月 1 日后办理退税认定的企业,自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免抵退税 应提供外汇核销单,分类管理代码为 C 类,审核配置为 11011111,期

10、满改为 B 类,审核配置为 100111。 (六)视同转内销(国税发2003139 号)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 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期限(报关单日起超过期限(报关单 90 天,核销单天,核销单 210 天)未收 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 天)未收 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

11、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4 外汇人民币牌价,按原来的汇率计算。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 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财税20027 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 目前某地的做法:直接在当期出口明细中作负数冲减(与原来相同的申报明细数据,注意核对单证 不齐标志) ,同时在增值税申报表增加内销销售额,汇率适用原来的汇率。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 、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

12、税专用联)及 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整理 订册,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内容,并生成相关电子数据并 打印生成相关报表,在次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后,于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 续。 (一)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退税部门确认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3、 ;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按顺序装订成一册的“1、按顺序装订成一册的“免抵退”报表免抵退”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当期出口收齐明细表、当期信息齐全明细表、前 期出口收齐明细表、前期信息齐全明细表) ; 2、装订成册的单证(有封面,并按明细表的顺序装订) 2、装订成册的单证(有封面,并按明细表的顺序装订) B 类企业:商品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各一册 C 类企业:商品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合

14、一册 3、其他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3、其他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说明函(有重要事项,如当月有转内销补税、冲销、前期申报错误调整等其他异常情况,应在说明 函中说明清楚) ; 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5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册 (要有商品名) 缴款书或银行划款通知书复印件 4、A 盘或盘或 U 盘(建立明细表数据、汇总表数据、审核反馈三个文件夹)盘(建立明细表数据、汇总表数据、审核反馈三个文件夹) 以上资料统一装在黄色塑料档案袋,贴上标签(注明海关代码、企业名称、分局名

15、称、办税员姓名、 办公电话、联系手机) 。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 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 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

16、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 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B 或 H) ;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 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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