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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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公司在建工程管理制度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不论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制造、更新等,所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或设备制造、安装等各项支出,都应纳入在建工程管理范围进行事前预算、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决策,最终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 及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 算。第二章在建工程的预算及审批制度第二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包括下属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在 投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时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拟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职能部门要对拟投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下属各店为店总经理批准 ), 即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而

2、后由项目小组(由各分店或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分理部主管、资产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及公司财务部组成)进行集体讨论,讨论经过并会签后根据拟投资项目概算总额与公司所规定的核准权限呈报不同的职能部门审议经过后,再行实施,具体核决权限如下:3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各分店总经理、财务分理部主管、本部基建工程部及资产管理部组成的项目小组会签后即可实施。3-5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还必须在上述小组会签后报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总会计师联签。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上述会签及联签后,还必须由董事长签署后才能实施。第三条对于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的选择实行招投标制度 管理。对于1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

3、 ,10万元以 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议标。无论是公开招投标还是议标,符合资质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 3家。一次性在建工程项目超过 500 万元的,对于施工单位的选择还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经过。1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设计院设计图纸并编制预 算后才能进行公开招投标,公司实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分离的制 度。资产管理部和基建工程部负责与设计院联系。第四条 所有的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而且股份公司为唯一的合同主体。可是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授权下属各分 店(或分公司)对外签定合同。2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合同必须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20万兀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合同由法定代表人在 一个年度内进行

4、一次性授权,由公司总经理或分店(分公司)总经理 签字。如果文件传送不执行上述程序,所签定的在建工程合同一律 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或协议)财务分理部财务主管不得付款。否 则,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第五条 编制在建工程投资预算,应由经营、技术、采购、财 务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编制,以提高在建工程预算的准确性。编制的在建工程投资预算,应包括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依据、需 求数量、设备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有关资料,并参照当时市场报价,合理确定投资的预算总额。第六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项目,特殊 情况需修改的,需经上述程序有相关部门或领导重新核准。第七条

5、 公司财务部门在企业上报的在建工程预算报告中,要重点审查企业的投资承受能力 ,投资回收年限和报告中数据的真实 可靠性,核实有无计算错误等,为相关职能部门或领导的决策提供依 据。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 ,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时 ,由客 户写出申请,项目小组和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财务部审核,其款 项的支付,3万元以下由各分店(或分公司)的总经理签字,3万元至 50万元应由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 ,超过50万元时,还应报董事长 核准。在建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30%)的结 算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及监理部门出具监理报告后,才能付清全部价第三章在建工程的核算与管理第八条 对于10万元

6、以上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公司本部和 下属各分店)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核算。对于下属各分店的 在建项目待工程结算和交接后 ,转由下属各分店进行管理使用和财务核算。对于下属各分店10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由下属分店直接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核算。白营工程的核算。公司白营工程主要经过”工程物资”和”在 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科目,核算用于在建工程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为工程所发生 的实际支出,以及改扩建工程等转入的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 非常原因造成的报

7、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 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 算的,应当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 ,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 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 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 调整。第九条出包工程的核算公司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白制、白建固定资产工程,公司将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经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 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第十条关于在建工程相关借款的资本化因工程项目的专

8、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它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 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 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 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能够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第一条暂停资本化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而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 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 到预

9、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 行。第十二条停止资本化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 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 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 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 发生。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

10、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 ,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 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它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而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 ,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 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 资本化。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1、为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企业应与承包单位签定合同,详细填 明开工、竣工的日期,工程质量的标准,工程款及预付款的比例,验 收方式及有关规定,以使承包

11、单位所进行的工程符合企业的要求 ,并 由专人予以负责保管。2、公司财务部根据工程合同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同时,负责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实际与预算支出的差异 或发生未列入预算的情况 ,应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报告主 管领导,及时研究、处理。3、公司建设工程由基建部归口管理。工程由建设公司代建。4、建设公司根据工程项目要求 ,编制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 ,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将预决算书送外部审计部门审计后,反馈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依据审计后的预决算书执行。第十四条竣工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理1 .工程竣工,由企业和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和办 理交接,填制工程交接单,一般

12、一式三联,经交接双方签证后,一联退 回给建设单位,一联交企业财会部门作为计帐依据,一联交企业固定 资产管理部门留存。2. 财务部依工程交接单入帐后 ,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簿,并建 立固定资产卡片。3 .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 ,由基建部负责按公司档案资料 管理规定,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各种批准文件、招标 文件、经济合同、各种建筑安装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图纸、隐蔽 工程验收签证资料、工程预决算资料等,汇集整理装订成册,存入档 案室备查。第四章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与核算方法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长期停建并预计在未来 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而且给企业 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3、其它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 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如已计提减值准备 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科目。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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