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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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财务行为,加强人防财务管理规定,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率,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工 作的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财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行政经费应与人防经费分开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 则。纳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或相关企业财务制度。第三条人防经费是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由国家和社会共同 负担。人防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归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财务管理规定,受上级人 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人防财务管理规定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人防建设的方针、原则及规章制度;(二)筹措人防建设资金,组织实施经费供应;(三)编审人防经费预算、决算、并执行预算,掌握和报告情况;(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会计核算;(五)实施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六)管理人防国有资产;(七)参与经济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八)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必须单独设置人防财 务机构,配置专职财会人员。

3、财会人员应熟悉业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切实 当好家理好财。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人防经费预算是指人防办公室根据人防建设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 计划。第八条 人防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表附后)。收入预算包括: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 入、平战结合收入、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新建工程支出、续建工程支出、加固改造工程支出、 工程维护管理支出、 宣传教育支出、科学研究支出、事业机构支出、平战结合支出、其他支出。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来源情况,测 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年度人防建设需要与财力

4、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经费预算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第十条 中央政府预算拨款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人 防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人防经费预算,向省、自治区、直辖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 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拨付。第条地方政府预算拨款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按批准的预算请领和使用。第十二条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存款利息要全部用于人防建设。第十三条人防办公室对直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 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的特点、事业的发展计划、事业单位的收支善

5、及人防办公室的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编报的人防经费预算,报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执行。上级批复的人防经费预算,由人防办公室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时,必须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收入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为组织人防建设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 的非偿还资金。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第十六条人防经费收入包括:指人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从中央财政或上级人防办(一)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公室取得的中央财政拨款。(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

6、财政拨款。指人防办公室从财政部门或上级人防办公室取得的中央指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三)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 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项人防建设资金。(四)平战结合收入。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 合,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经营部门缴纳的人防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包括:1. 工程使用费收入,指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入;2. 通信服务收入,指利用人防通信设备、设施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3. 科研技术服务收入,指人防事业通过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科研、设计、咨询、定额、 质检、劳务、专利转让等收入;4. 设备租赁收入,指利用闲置的人防设备、设施、

7、库房、场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5.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 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五)其他收入。指除述以外的收入,包括: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 资溢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第十七条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展成本核算。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活 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九条人防经费支出包括:(一)工程建设支出。指新建工程、续建工程、加固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前期费、建筑安装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二)工程维护管理支出

8、。指对平时尚未使用的人防公共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材料、水电、工具费和维护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下洞补贴、劳保用品、医疗费用等。(三)应核销工程支出。指在人防建设中发生的不列入工程的成本的支出和非常损失。包括:报废工程处理支出、工程报废净损失、购置维修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未列入计 划的工程前期准备费,抢险费、器材折价、盘亏及毁损、施工伤亡抚恤、坏帐损失、已完工 程贷款的延期利息等。(四)组织指挥支出。指开展人防组织指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人防指挥所业务建设、组织训练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实施防空演习、购置和维修指挥车辆等项支出。(五)通信警报支出。指开展人防通

9、信警报建设及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购 置、安装和维修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线路租赁等支出。(六)宣传教育支出。指开展人防宣传、防空知识教育和人防干部教育培训所发生的 支出。(七)科学研究支出。指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下达的 科研项目进行研究试验所发生的支出。(八)事业机构支出。指人防事业机构和编制人员必需的公务费及人员经费,开支标 准执行地方政府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九)其他支出。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包括:专业会议、技术档案、财务管理 费用、管理人员下洞补贴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等支出。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用房补助,按中央政府预算拨付人防业务费指标的10%掌

10、握,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使用。以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平战结合支出。指开展人防平战结合创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人员经费,指平战结合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下洞补贴、社会保障、公务费和 其他费用支出。(二)设备设施维修费,指维修更新工程设备设施所必需的材料及修缮费用支出。(三)水电燃料费,指开展平战结合所耗费的水电费和煤气油等燃料费用支出。(四)其他费,除上述以外的必要的支出。第二十一条上缴上级支出。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上级人防办公 室的支出。第二十二条人防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每个建设项目支出要单独核算,实行重点管理和

11、控制。第二十三条人防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 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同级财务 部门和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各类人员的下洞补贴标准由各大军区人防办公室确定,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第五章节余和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的结余 应按拨入经费、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和其他收分别反映,作为事业基金全部结转下年度用于人防建设。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年终将平战结合收与平战结合支出对冲,剩余的净收按先上缴后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其中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20%用于

12、人防业务建设,3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上缴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 人防事业单位的结余扣除专项拨款后,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 50% 转作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或弥补以后年度收支的差额;50%用于职工福利、医疗。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撮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 的资金。主要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规定的用于职工福利的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 设、生活困难补助和福利待遇,以及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必要的奖励支出。(二)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医疗开支的资

13、金。(三)住房基金。指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提取标准、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参照当 地对行政人员的规定执行。(四)修购基金。指固定资产变价收和报废残值收及埴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从收中撮的 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和大修理的专项基金。(五)其他基金。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专用基金,其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财务 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力求节余。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属于单位自有资金,由单位按本财务管理规定管理

14、使用。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人防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 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库存物资等。库存物资是指为人防建设而储备的资产。包括:设备、工器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单位应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一)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卷的管理,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出纳和会计必须分设,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格现金收付手续,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15、(二)对应收和预付款项应按户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要经常清理结算,不准办理报销 业务,不准无根据地冲转核销。(三)对库存物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积压物资应尽快利用和处理,对物资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调账。第三十二条财政专户存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并按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的人防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要加强对收取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依法执收、及时缴存;财政部门要保证其专款专用,及时按计划拨付, 不准将存入财政专户的人防资金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资金,是用于人防建设的专项费用。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收到财政部门拨回的财政专户存款,要全额用于人防建设。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 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人防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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