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考]

上传人:x****育 文档编号:146430663 上传时间:2020-09-30 格式:PDF 页数:291 大小:666.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考]_第1页
第1页 / 共29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考]_第2页
第2页 / 共29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考]_第3页
第3页 / 共29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考]_第4页
第4页 / 共291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考]_第5页
第5页 / 共29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考](29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 号”文 2010 年 8 月 16 日印发,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目目 次次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综合类综合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 标准 八、 安全

2、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中介服务类 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类职业健康类 一、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非煤矿

3、山类非煤矿山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标准 五、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危险化学品类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4、、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 施标准 四、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 准 五、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实施标准 六、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烟花爆竹类烟花爆竹类 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 施标准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类其他类 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综合类综合类 一、一、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5、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 (一一) )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 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6、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 5000 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5000 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 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对

7、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 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 所得 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二二) )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9、、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

10、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三) )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

11、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 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

12、以 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四) )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 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 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14、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 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 1 万元以

15、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五五) )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 任职。考核不得收

16、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1 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 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2 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 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3 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 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六)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