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制度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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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国家的议会制度,公共外交与文化传播 马维康 王昊 马飞麟 王晓昆,欧洲政治与外交,parliamentarism,1,议会制度的定义,2,欧洲代议制机制的传统与渊源,塞缪尔 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西方文明的要素:社会多元主义与代议机构 (一)社会多元主义: 协会的多元性:修道院、修士会、行会 阶级的多元性:君主、贵族、农民、手工业者、商人 于中国不同,不是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的,与家族关系不大, 一般由于共同信仰、地缘和业缘而形成。 各种社会群体同时存在、互有交集,形成一定均势; 与非西方社会往往君主处于绝对权威不同,西欧社会尤其是宗教、贵族以及后来商人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王

2、权;,3,欧洲代议制机制的传统与渊源;,4,议会制度的研究角度,5,议会的结构,一、宏观结构: 一院制或两院制;两院制是否平衡; 二、该国议会的内部组成要素: (1)议会的领导机构,个人性质(议长)/集体性质(主席团); (2)议会的服务和咨询机构,如办公厅、秘书长等; (3)议会的主体:议员,议员的选举制度、资格、权利责任和任期等; (4)议会中的委员会; (5)议会中的党派; (三、其他规定:议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和议事规则、议员的薪金和待遇等。),6,议会的功能,一、议会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蒋劲松) 无条件的议会至上、有限制的议会至上、否定议会至上 二、议会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功能(蒋劲松)

3、 (一)为选民办事是各国议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其作用是反映民意,发挥议会对社会矛盾的整合职能和政治凝聚力。 (二)充当国家论坛是议会另一职能,即由代议机关扮演对时事国计的制度性辩论场。其作用是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使政府及时感知社会动静并做出灵敏反应。 三、议会的权力 (一)立法权; (二)财政权; (三)监督权,质询权、倒阁权和调查权等; (四)人事权; (五)其他权力,如司法权、特别行政权、批准条约权等;,7,英 国 议 会THE PARLIAMENT OF UNITED KINGDOM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8,英国议会的起源 和发展,英国现代议会的真正形成是17世纪40年代资产阶级革命

4、的结果。 1215年,签订自有大宪章时,成立的25人委员会,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1265年,“孟福尔议会”的召开,通常被作为是英国现代议会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再次召集国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14世纪,议会又获得了立法权。,从1343年开始,议会逐渐由内部的两种代表不同阶级的势力,发展成了两院:贵族院和平民垸。 从15世纪开始,议会职能由征税转为立法;议员也从作为纳税者的代表转为监督政府的选民代表。 17世纪4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克伦威尔专政。 1660年,王朝复辟,查理二世重新执政。 1688年,“

5、光荣革命”。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力法案,1701年,通过王位继承法,从而使议会在形式上成为英国唯一的立法机关。,9,英国议会的地位与结构,英国奉行彻底的议会至上。这一信条有两重含义。 其一 : 法制含义 ,即惟议会有权制定 、 修正和废除法律, 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 甚至不受宪法限制。 其二 : 政体含义 ,即议会高于政府和法院 ; 政府和法院必须服从和执行议会立法, 而不得对抗议会, 不得否定议会立法。,10,英国议会的结构,11,下院内部组织,一、领导机构: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两人,由议员选举产生; 议长由执政党议员担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议长必须保持完全中立和公正,主持

6、下院会议进程,但不能在辩论时发表言论,也不参加表决投票。 副议长主要职责是在议长缺席期间代理议长职位,同时是议会行为与方式委员会主席,主持议会有关预算的辩论。 二、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三、服务机构: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四、党派:从革命时期的“托利党”和“辉格党”,19世纪30年代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进入20世纪后,自由党衰落,工党和保守党成为议会两大党派。,12,英国议会的权力,一、上院的主要权力:对财政法案的讨论、在立法程序中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二、下院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7、 (一)立法权包括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等。 (二)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 (三)议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 有权监督政府。监督权包括质询权、倒阁权和调查权等。 议会是英国最高权力机关,奉行“无条件的议会至上”。英国中央的一切宪政权力皆由选民赋予了议会,然后议会再将行政权授予政府,将司法权授予法院,而自己直接行使立法权。议会集三权于一身,高于政府和法院。它通过掌握立法权来体现自己的地位,同时也是借助于立法来实现对政府和法院的约束。,13,法国议会 The French parliament 半总统共和制,14,法国议会的起源和发展,14世纪

8、初,国王腓力四世为了同罗马天主教廷抗争,召开了由僧侣、封建主、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的等级代表会议。 1789年,为了缓和当时出现的农业、财政和政治危机,国王路易十六不得不重开被废弃了175年的三级会议。 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级的代表宣布三级会议为国民议会,僧侣和贵族中的自由派人士也加入了国民议会,宣告了法国现代议会制度的开端。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 1789年8夜26日,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91年制定了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建立了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一院制议会。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正式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 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年),法国议会

9、的权力达到巅峰。议会拥有选举总统、决定政府组成、任免总理和批准政府施政纲领等权力。 第五共和国(1958年至今)宪法制定者吸取了以前的经验教训,有意识地对第五共和国议会的权力、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限制,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法国遂成为一个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共和制国家。,15,法国议会的地位与结构,发达国家各政体中,法国议会的地位最为低下 。 在法国的双层政体下 ,总统独处第一层 ,至高无上 ; 其他国家机关共处第二层; 在这第二层中 ,政府位居第一 ,议会次之 ,宪法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再次之。 法国国家机构中 ,总统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议会不仅失去了她曾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被排挤到

10、第二层,就是在第二层中,议会也不再是领衔者。,16,法国议会的结构,在法国议会史上,多采用两院制,两院相互牵制,又互为补充,实现孟德斯鸠的均衡理论。 第五共和国时期: 参议院与国民议会 法国参议院有大约 1050 官员, 国民议院大约有 1200名官员。 国民议会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 议会两院拥有立法、监督政府、审批国家预算等项权力,但其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制约。在一部法案生效前两个议院必须批准。政府决定哪个议院首先批准该法案。两院更多的是协力关系。假如两院无法达成共识的话政府可以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 国民议会的权力大于参议院

11、。财政法案只能由国民议会提出。在两院对法案的审议发生意见分歧时,国民议会有权最后裁决。国民议会还拥有对政府的弹劾权。参议院更多起到的是代表地方和顾问的作用。,17,法国议会的内部组织,18,法国议会的内部组织,议长:法国议长分为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任期五年,参议院议长任期三年。总统解散议会、或行使紧急命令权均须征求两院议长的意见。参议院议长在议会内的职权与国民议会议长相去无几,不同在于:在总统因故缺席时,参议院议长得代行总统职务。 执行局:两院均设有执行局。执行局享有所有控制议会程序以及组织和指导议会的各项日常事务所必要的权力。国民议会执行局由22名成员组成,包括国民议会议长

12、,6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12位书记。参议院执行局由16名成员组成,包括参议长,4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8位书记。每三年选举一次。 党团:国民议会党团构成:人民运动联盟党,社会、激进、公民和各左派党团,民主与共和左派,另有8名独立议员。参议院党团构成:人民运动联盟党团,社会党党团、中间联盟党团、共产党、共和、公民和左派参议员党团、民主和欧洲社会联盟党团,另有7名独立议员。 委员会:1、宪法、立法和共和国总行政委员会;2、财经和计划委员会;3、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4、生产和贸易委员会;5、外交委员会;6、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19,法国议会的权力,20,德国议会 German Pa

13、rliament 议会共和制,21,德国议会起源与发展,一、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帝国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 二、1919年的“魏玛宪法”,规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下院的基本功能是制定法律,国会上院在立法方面拥有较多的权力。 三、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魏玛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遭到全面摧毁。国会在纳粹党的控制下,立法权名存实亡。 四、1949年,根据德意志联邦基本法,联邦德国公民选举产生了最高立法机构国会。国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1950年,根据民主德国宪法,东德经过普选产生了第一届人民议院。 五、1990年两德合并后,对原基本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基本法规定德国

14、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州较多的自治权力;吸取魏玛宪法的教训,削弱总统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元首。,22,德国议会的地位 与结构,有限的议会至上: 德国奉行政府对议会负责制。这应表明议会的地位高于政府。然而, 从下述两方面看, 德国议会远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先 ,德国总统有权审查议会已通过的法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可否决他认为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案 。其次,宪法法院亦有权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否定与之相抵触者 。如果说 ,德国基本法并未明确否认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 ,那么 ,她就把立法权的地位与立法机关的地位区别开来了。,23,德国联邦参议院,24,德国联邦议院的内部组

15、织,议长:议长的职责主要包括:处理两邦议员的事务,推进联邦议院的立法工作;同有关委员会判定各种规则;对议会内的行政职务行使任免权。 委员会: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联邦议会中最为活跃的场所。联邦德国遵照每个政府部门应有一个相应的联邦议院委员会的原则设置常设委员会,联邦议院还可随时根据需要设置某些特别委员会,另外还设置了常设委员会,如监察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和选举案件调查委员会等。 党团协调会:德国是一个多党制的国家, 联邦议院中含有多个政党,为了使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协调各党派见的关系,党团协调会便因此而设立。党团协调会是联系各党派的桥梁,主要作用是协调各党派间的关系,以求得立法过

16、程中的妥协。,25,德国议会在政体中的地位,一、与总统的关系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任期5年,由联邦大会间接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以及同样数目的各州代表组成,专门负责选举国家元首。联邦总统的权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是象征性的。 二、与总理的关系 德国政府首脑为联邦总理。联邦总理是联邦议院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政府设一位副总理,由联邦总理从各政府部长中确定一人,在联邦总理缺席时代理行使联邦总理的职权。 三、与法院的关系 德国司法体系自成一体,设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管辖财政、劳工以及社会问题的专职法院。此外,作为欧盟成员,欧洲法院的判决对德国具有约束力。 联邦宪法法院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4条特别设立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的核心任务是司法审查,即对国家的行为进行审查,联邦宪法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他们既不得为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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