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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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 一、国家法律一、国家法律 序序 号号 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其他要求 生效日生效日/ / 最新修订日最新修订日 相关条款相关条款符合性符合性不符合的纠正措施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纠正是否纠正是否 有效有效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11 月 1 日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 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2、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 年 5 月 1 日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 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

3、病防 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 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 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 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

4、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 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2009 年 5 月 1 日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4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2008 年 5 月 1 日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 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 使用上

5、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 具。 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 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5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1995 年 1 月 1 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 劳动关系 ,建立和 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

6、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6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2008 年 1 月 1 日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 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7 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 据宪法,

7、制定本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8 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2007 年 11 月 1 日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 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 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向所在

8、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9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 26 日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 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 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 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二、国家法规二、国家法规 1 化工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

9、 1991 年 4 月 14 日 全部条款 2 化工企业安全 生产禁令 1998 年 10 月 8 日 全部条款 3 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办法 2002 年 11 月 15 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单位。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4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2009 年 5 月 1 日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 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 求。 ” 十

10、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 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控化学品管 理条例 1995 年 12 月 27 日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 国家有

11、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 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 理。监控化学品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方 法 2002 年 11 月 15 日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程 、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 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 险化学品

12、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 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 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第九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7 危险化学品管 理条例 2003 年 3 月 15 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

13、全 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8爆炸危险场所1995 年 1 月 22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 安全规定 日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 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 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 “三同时”原则。 9 工作场所安全 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 年 1 月 1 日

14、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 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 方法。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10 工伤保险条例 2004 年 1 月 1 日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

15、 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 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11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1990 年 4 月 10 日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 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 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 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16、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2 火灾事故调查 规定 2009 年 5 月 1 日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 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 有效证明材料。 13 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 2004 年 1 月 13 日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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