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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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 月 12 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 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 1994 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 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 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 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 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 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

2、构基本标 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 20 张以上。 综合医院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99 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 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 0.7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 3 名医师、5 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

3、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100 张至 499 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 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 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 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 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 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 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

4、(二)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 (三)至少有 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50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

5、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 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 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 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 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 1.03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 于 2 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

6、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 4 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 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 70%。 一级中医医院一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79 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 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 0.7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

7、三) 至少有 3 名中 医师,1 名中药士,4 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 至少有 1 名具 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80 至 299 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8、) 每床至少配有 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三) 至少有 4 名具 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 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 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 0.3 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35 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30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

9、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 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 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 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 1.0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三) 临床科室主任 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 1 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 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 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五)临床营 养师不少于 1 人; (六)每

10、床至少配有 0.3 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99 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 至 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 07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

11、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三) 至少有 3 名医师,5 名护士,1 名药剂士,1 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 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35 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100 至 349 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

12、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三)设立中西医 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 0.98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 0.35 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四)至少 有 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 1 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 师;(六) 至少有 1 名主管药师和 1 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 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

13、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350 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 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 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 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 1.1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

14、配有 0.4 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四) 各 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 40%为中 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 至少有 1 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 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 1 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 至少有 1 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 不低于 1%。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

15、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 专科医院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口腔医院 二级口腔医院二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 20 至 59 台,住院床位总数 15 至 49 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 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 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 1.03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 2 名具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 1 名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 1:1.5;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 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 不少于 45 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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