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8编号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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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 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及国家投资建设 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 程变更。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

2、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 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 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 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2 -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

3、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 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 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 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 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 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 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初步核实变更的理 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4、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 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 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 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 大设计变更的, 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 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 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 质量、 进度、 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 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 进行确认。 - 3

5、 - 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 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下 (含 1 万元) 的, 由建设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 认后附相关资料 (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含 5 万元) 的, 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报审计部门备案。 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 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 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

6、查或备案, 相关资料内必须 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 门集体研究同意, 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 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 10%(含 10%)的,原则上应 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 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 更工程价款; (二) 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 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 款; (三)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

7、工程变更价格的, 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 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 价) ,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 4 - 第九条第九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 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 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 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 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 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8、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 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 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处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 5 -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 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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