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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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 年 9 月 20 日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 年 9 月 20 日 2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03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04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08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

2、、披露流程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09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10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10 第三节 第三节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等的信息披露职责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等的信息披露职责-11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信息披露职责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信息披露职责-11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保密责任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

3、人的范围及保密责任-13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4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15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5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16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1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16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17 3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

4、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

5、规、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的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

6、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4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

7、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第七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招股说明书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2、募集说明书 前述

8、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4、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5、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八条:第八条:定期报告 5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9、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3、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公

10、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九条:第九条: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11、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6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

12、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13、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7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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