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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 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 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 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 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 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 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 名以 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
2、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进行选 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 的党员在留党 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 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 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 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 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 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 原 1 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
3、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 泛性的 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 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 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提 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 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 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 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 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 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 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 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2,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
4、构合 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 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 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 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 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 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 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 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 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 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 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 或者指派下级党组
5、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 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 2 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 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 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 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 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 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 委员 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 委员会 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 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 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
6、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会议 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 会的党支部进 行选举, 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由 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 中提名,经全体代表 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 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 书记、 副书记,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 由大会主席团 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 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
7、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 的简历、工作 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对选举人提出 的询问应作出负 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3,由候选人作自我 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3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 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 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 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 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 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 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 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8、。选票上的候选 人名单以姓氏笔划 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 举人的意志代写。因 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 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 票数加以核对,作出 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 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 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 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 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 赞
9、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 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 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 数的一半,始 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 不能确定当 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 少于应选 名额时, 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 也可以减少名额, 不 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 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 据问 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有关党组织、 党员批评教育, 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 会或党员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 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 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 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 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 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