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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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 财务管理制度 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促进财政 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 第 9 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 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

2、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 善内部监控机制,防止资金财产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 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管理工作。审计、 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 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 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

3、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合 法、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集与预算编制有关的 各类文件,并及时在单位传达文件精神,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及时。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 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 关资料,实现对资金、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 罚没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

4、不得 隐瞒或少列。 (四)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应当根据单位性质,按 照财政保障原则编报;项目支出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并结合单位主 要工作职责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轻重缓急的原则编报。 第八条 对本级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月申报基本支出, 原则上按季申报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预算及年初确定 的切块专项资金预算时,如需新增或调整支出项目,应当首先在本部门的项目支 出预算中调剂解决,并按下列原则执行。(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确定本级审批原则。) (一)根据

5、上级要求或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需对单位部门预算 中项目支出预算作调整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根据单位实际工作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的,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重大支出项目变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中, 如果出现新增项 目支出且无法在本部门项目预算(含切块专项资金预算)中调剂解决的,应当首 先报告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本级审批权限。) (一)50 万元(含)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5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市长审批; (三)100 万元以上的,由市长主持的专题办公会或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 定; (四)出国、购车等经费,由市政府另行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按照 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 办法(暂行)(筑财预200923 号)规定,加强对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 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不得用于超出市人事部门规定政策及标准的人员支 出和个人福利性支出。 (二) 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 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7、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三)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收回 本级财政。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 要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 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 其他部 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四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 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 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 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 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 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要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 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 的,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 已经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 “账销、 案存、 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

9、,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支出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做到业务经办 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按照支付业 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 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内部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 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二) 建立

10、重大支出项目集体审批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预算支出, 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建立财务支出内部审查稽核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全面审核各类 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 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 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 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四)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使用公务卡结算,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 定办理业务。 (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

11、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 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由财会部门根据业 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组织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加强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 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要重点检查: (一)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 形。 (二)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违规向所属预算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财政预算 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 (四)预付款项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预 算资金的情形。 (五)与支出相关的其他违

12、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逐步建立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明确评价项目和 评价方法, 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通过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阳市市级 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 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并委托有政府

13、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市级行 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代理采购。根据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 自筹资金, 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市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成立由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 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 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第二十四条 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

14、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 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开标前泄露标底; (七)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制度。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 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 相关

15、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过 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 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范 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合理设 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

16、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 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管印章 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 行签字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四)采用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 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货币资金的核查制。 指定不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 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 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要重点检查: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违反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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