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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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篇一: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 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 (刑事、行政申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 一案,对 xx 人民检察院于 年 月日制作的(年度) 字 第 号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不服,或者是对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所作的(年度) 字第 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

2、诉(或申请再审)。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具体请求目的)此致 x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或申请人)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 被申请人:_ 申请依据: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一案,业经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年_月_日作出()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申请事项:_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

3、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份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人民法院年月日( )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

4、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

5、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

6、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篇二:再审申请书(申诉状)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51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新村室。 申诉请求: 1.撤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常商终字第16号

7、民事判决书,依法重审本案; 2.请求驳回被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基本案情: 2020年*因资金周转需要,请江苏银行虹桥支行行长丁*(丁英*胞兄)帮忙融资200万元,2020年3月份经丁*帮忙从许亚平处融得款项200万元,丁*让公司股东丁英*打了一张200万的借条给王*。而后,苏纶化纤公司对许亚平偿还了100万元,另外100万元已经在许亚平诉丁*一案中另案解决,丁*称出具给王*的借条由他收回处理,基于对胞兄的信任,丁英*便没有再过问此事。然2020年在丁英*和其胞兄丁*因企业管理发生纠纷之后,王*突然向申诉人主张这一没有实际发生的借款,并和丁*串通一纸诉

8、状将申诉人告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1.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的一审、二审中,两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仅是我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出具的180万借条一张,并未对本案借款所涉及的付款凭证进行查实,这明显与贵院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纪要的相关审判规则相违背。根据该纪要第二条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性怀疑的,人民

9、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然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并未对本案的款项交付事项进行核查查实,即草率判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判决申诉人偿还该款项,使虚构的借款事项得以确认,这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诉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2.二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未经质证的。在本案的二审中,申诉人曾经以一张200万的转账支票作为还款依据作为抗辩的理由,然被申诉人以存在其他的借款为由进行抵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所主张的抵销的理由向江苏银行常州虹桥支行调查询问,但其调查到的证据既未在法庭上出示向当事人说明,也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

10、证,却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在程序上显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在程序上也显示了对申诉人的极大的不公正。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在借款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且程序上的严重违法。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法院 附件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

11、人民法院(2020)常商终字第166号判决书及其听证笔录、谈话笔录各一份(复印件); 附件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武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法庭笔录两份(复印件); 常州*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篇三: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彭武军,男,汉族,现年37岁,湖南省隆回县周旺镇谷脚村9组,农民。电话13652289069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熊孝武,男,汉族,现年41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陈艳平,男,汉族,现年44岁,湖南省隆

12、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邵平长,男,汉族,37岁,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 申诉人彭武军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再审2020(0413)号案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再审2020(0413)号案裁定,(2020)隆法民一初字第237号及(2020)邵中民二终字第45号的判决,依法改判。 2、由于被申请人错误申请查封了我2万元存款,请求法院判决因被申请人错误查封而带给本人的全部损失。 3、由于被申请人的诬告、陷害而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害,特请求赔偿3万元。 4、所有诉讼费用、证人出庭费

13、用等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 5、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我误工费、生活费、车旅费的实际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 1 一审6原告起诉内容是关于2020年12月份的“押金协议”,既然“押金协议”无效,本案又怎会变成委托合同呢?一审原告在起诉书中也没有说“委托彭武军去办线路牌”难道他们6人在起诉时连主要事实都记不清楚? 2一审6原告起诉案由是“财产返还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押金协议合同是否有效,及押金是谁出资的。因彭武军不参与车队管理,六原告而诉其返还押金协议上的押金,既然押金协议合同是无效的,而彭武军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押金是彭武军自己的合法财产(有银行交易记录,李立平证言等)因押金

14、是彭武军自己的,所以不存在返还一说,所以此案定为委托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也超出了6原告诉讼请求。(详见一审6原告的起诉书)二 违返证据规则枉法裁判,认定事实错误: 1.在一审时彭武军提供3份会议记录证据,6原告也承认其事实,一审判书说采信了3份会议记录证据,但实际其证明力却并没有被采用,第一份会议记录,证明当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开通线路所要收取的费用,最后王经理说”除了规定的费用,其它不用收取任何钱,”难道开会讲得如此清楚,六原告还需委托我去办线路牌吗?第2份会议记录证明彭武军队长一职是选举产生,而不是6原告所说交了钱给彭武军而以彭武军为主并当队长,事实上该线路彭武军根本没有话语权.第3份会议记录2月25日第3点11:30分陈海苏的陈述,证明押金协议的押金是彭武军的,证明胡松如想要当队长,只是后来没有当上队长,便认为是彭武军在搞鬼,才有这些纠纷。相反一审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只有找了和他们关系好或亲人作了证人证言,并且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证人和当事人。当事人和当事人所说的事情在时间、地点、内容都相互矛盾,却全部被采信!我不知证据规则还有何用。难道这些不足以证明此案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吗? 2.本案争议是因押金协议合同而引起,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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