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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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

3、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

4、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

5、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范围及条件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

6、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办理程序(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材料为: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始病历或者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村(企业单位)委会证明。(二)乡镇民政办初审。乡镇民政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民政办公室印章,报县民政局。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医疗终结证明、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

7、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三)审核、审批。由县民政部门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体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报上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1、材料审核。对乡镇(企业单位)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进行体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2、组织体检。县民政局由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中心医院体检,县中心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3人)核对体检者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小

8、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负担。对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将相关材料由县民政局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实行公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在申请人村(企业单位)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地点、致病部位体检结果(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将要享受的待遇等。经公示后没有问题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对公示中有群众反应的,要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4、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对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核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贴本人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并说明理

9、由,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1、生活补助金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2、医疗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2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

10、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以及医疗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金额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3、精神抚慰由镇(乡)为复员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在“八一”、春节期间由镇(乡)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时,镇(乡)要组织人员看望慰问;死亡后镇(乡)组织人员要前去吊唁、告别。火化费减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事项内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办理机构】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优抚处【联系电话】0452-2794429【办理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党政机关办公中心四号楼民政局优抚处4429室【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

11、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条 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申请材料】(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

12、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申请受理机关】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优抚处【决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程 序】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备案的程序进行认定。(一)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报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二)市级民政部门初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对军队

13、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如检查结果与病情一致,市级民政部门和指定医院分别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查备案,否则不予批准。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收 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年审或年检】无年审或年检【事项内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办理机构】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优抚处【联系电话】0452-2794429【办理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党政机关办公中心四号楼民政局优抚处4429室【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条 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

14、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申请材料】(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15、。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申请受理机关】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优抚处【决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程 序】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备案的程序进行认定。(一)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报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二)市级民政部门初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如检查结果与病情一致,市级民政部门和指定医院分别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查备案,否则不予批准。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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