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编号9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程序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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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86 质量事件(事故)处理管理工作程序质量事件(事故)处理管理工作程序 1.0 编制依据1.0 编制依据 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管理工作程序。 2.0 目的2.0 目的 控制质量事件 (事故) 的影响范围, 并使其得到妥善处理, 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和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3.0 适用范围3.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工程质量事件(事故)的处理。 4.0 定义4.0 定义 401 4.0.1.1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

2、,并依法追究责任,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 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4.0.1.2 新疆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制度。 4.0.1.3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 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 术方面责任 ;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本制度适

3、用于公路建设期间及公路工 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 终身责任制。 40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4.0.2.1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 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 因构造物倒塌造成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a. 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b. 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

4、限公司87 4.0.2.2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A. 质量问题 :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以下。 B. 一般质量事故 :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 需加固补强, 直接经济损失 (包 括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至 300 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a.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50300 万元之间; b.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150 万元之间; c.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2050 万元之间。 C. 重大质量事故 : 由于责任过失

5、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 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a.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 30 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b.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不满 1000 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c.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 1 人以上,9 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5.0 工作程序5.

6、0 工作程序 5.0.1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新疆交通厅负责调查处理 ; 一般质量事 故由新疆交通厅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 理,监理单位参与调查处理。 5.0.2 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该项目的施工,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 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88 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

7、扩大。 因抢救人员、 疏导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 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0.3 处理方案: a.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 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b. 承包人应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制定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案, 以及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的预防措施,随质量事故处理审批单报驻地办审查。 5.0.4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度末将公路工 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见附表,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5.0.5

8、驻地办认定发生了质量事故时,应立即书面向承包人发出监理指令,并及时 上报总监办,承包人应按指令要求执行。 5.0.6 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 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 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 2 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 督站。 2. 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3 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 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新疆交通厅质监局。 3.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 2 小时内速报新疆交通厅和国务院交通

9、 主管部门, 同时报告新疆交通厅质量监督局和交通部质监总站, 并在 12 小时内报 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见附表。 5.0.7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及初步判断,从管理、操作、设备、材料、环境、工艺几个方面。 4)事件(事故)对工程安全、寿命、使用功能、外观的影响程度; 5)事件性质判断:质量问题还是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

10、理程序 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89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对质量事件(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8)对今后类似质量问题的防范措施。 9)事故报告单位。 5.0.8 质量事故报告,应附在质量事故处理审批单后,一并报总监办监理。 5.0.9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 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 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的处罚 5

11、.1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的处罚 5.1.1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 理。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 12 年资信登记,对监 理单位降低资历等级或建议吊销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2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 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1)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2)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4)未按规定进行交

12、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5.1.3 勘测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 罚款、 停止资信登记 12 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2)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3)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5)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90 6)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

13、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 料,伪造记录的; 7)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8)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5.1.4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 议吊销检测资质。 5.1.5 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质监机构,由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监机 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6 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或裁决,给予

14、受损方经济赔偿。 5.1.7 违反本制度办法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限额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2 总监办的应对措施5.2 总监办的应对措施 5.2.1 驻地办在接到质量事故的信息后, 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 对该质量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做出判断并及时上报总监办,总监办 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判断、处理。 5.2.2 现场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即时签署审查意见并上报 总监办审批。 5.2.3 总监办及驻地办应及时检查承包人防止该质量事件影响扩大的措施是否落 实。 5.3 方案的审批5.3 方案的审批 总监办在正式审批前,将根据质量事故的影响具体

15、情况,邀请业主有关部门、 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处 理方案,确定对处理方案的批准。 若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法不能满足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将予以退回, 承包人应再次申报,直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若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需得到质量监督部 门的批准。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91 5.4 质量事故的处理5.4 质量事故的处理 承包人按批准的处理方案实施,其各道工序均应交驻地监理验收,驻地监理办 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证。在质量事故处理审批单上填报处理结果。 附表:质量事故报告单 质量事故处理审批单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质量问题一般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发生 承包人及时上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指令该分项工程暂停施工 承包人分析原因上报调整处理报告 要求承包人返工处理 监理工程师上报业主 业主组织处理方案研讨会 业主批准处理方案 监理工程师监督实施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G3014 克拉玛依乌尔禾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程序 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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