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行业企业管理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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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子行业企业管理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行业企业管理 电子商业汇票 业务处理手续业务处理手续 2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则 一、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 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金融机构 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 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 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 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 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

2、机构(以下 简称接入行) ; (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 入财务公司) ; (三) 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 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 3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 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 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 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 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

3、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 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 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 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 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 、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

4、统 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 (一) 出票已登记; (二) 提示承兑待签收; (三) 提示承兑已签收; 4 (四) 提示收票待签收; (五) 提示收票已签收; (六) 票据已作废; (七) 背书待签收; (八) 背书已签收; (九) 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十)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一)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二)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三) 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十四)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五)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六)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七) 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十八)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十九) 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5、(二十)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一)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二十二)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二十三) 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四)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五)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5 (二十六)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二十七) 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八)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九)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三十一) 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三十二)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三十三)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三十四)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五) 回购式

6、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六)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三十七) 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三十八)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九)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一) 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四十二)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三)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四)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五) 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四十六)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四十七)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6 (四十八)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九)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五十)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

7、签收; (五十一) 质押待签收; (五十二) 质押已签收; (五十三)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五十四) 质押解除待签收; (五十五) 质押解除已签收; (五十六) 保证待签收; (五十七) 提示付款待签收; (五十八) 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五十九) 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 票据已结清; (六十一)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 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 (六十二)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 (六十三)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 (六十四)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六十五) 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六十六) 逾期提示付款已签

8、收已排队; (六十七)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 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 7 (六十八)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 有人) ; (六十九) 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一)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二) 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三) 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七十四)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五)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六) 央行卖票待签收; (七十七) 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 (七十八) 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 (七十九) 央行卖票已签收; (八十) 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五、电子商业汇票票据

9、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 1、附 2、 附 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 4、 附 5、附 6,票样说明见附 7。 第二章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8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 出票人提示保证、 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 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 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 出票人提 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 程由

10、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 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 款人。 一、出票信息登记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出 票申请信息。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种类; () 票据金额; () 出票人名称; () 出票人账号; ()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 不得转让标记; () 出票人类别; 9 ()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 承兑人名称; ()承兑人账号;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出票日期; ()票据到期日

11、; ()出票人电子签名。 第(5) 、 (11)和(14)项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 构和财务公司。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 出票申请信息的(4) 、 (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 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通过接入财务公司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13) 、 (14)项应填 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 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中的开户行均 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 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 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 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 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

12、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 (9)项 “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 ; 10 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一个“0” ; 第(11)项“承兑 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 行号。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 请信息的第(9)项 “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 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 ; 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企业、 被代理行、 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或在开户财务 公司的内部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 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或开户财务公司的大

13、额 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 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 息”项。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 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 请报文(001) ” ,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 “出票信息登记 申请报文(001) ”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分配电子票据号码,将出票 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 ,同时向出票人 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

14、文(005) ” 。 11 检查未通过的, 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 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 。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 “出票信息登 记确认报文(005) ” ,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 ,并将出 票信息登记结果及电子票据号码通知出票人。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 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 ,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 登记失败。 二、出票人提示承兑业务的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15、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 “出票已登记” 时, 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 应自行填写或确认 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承兑信息。 提示承兑信息应包 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 出票人账号; 12 ()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 出票人类别; ()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 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如已获取交易合同和发票, 则必须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 记交易合同名称。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 注明的,应在“出票人备注”项中补全。 出票人在

16、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 可选择填写 “批次号” 和 “出 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承兑信息,组成“提示承兑申请报文 (002) ”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承兑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承兑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 “通用确认报文 (033) ”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承兑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 , 则修改票据状态为 “提示承兑待签收” ;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 “失 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 ,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承兑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 “提示承兑申请 报文(002) ”后,进行检查。 13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承兑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 承兑待签收” ,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 (034) ” ,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 确认报文(033) ” 。 检查未通过的, 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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