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幼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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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 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 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 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 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

2、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 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 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 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2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 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 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3、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 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 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 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 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 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 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 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

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 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 3 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 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 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 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 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

5、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 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 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 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 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 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 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 4 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

6、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 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 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 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 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 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 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 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

7、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 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 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5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 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 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 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

8、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 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 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 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 年 11 月 8 日 6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

9、 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 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 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 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 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 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10、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 7 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 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 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 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 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 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

11、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 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 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 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 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 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 8 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 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以上的处

12、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 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 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 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 儿园提出建议, 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 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 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

13、,幼儿园举办 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 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 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 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 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9 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 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 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 事实、理由、依据、期

14、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 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 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 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 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 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 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

15、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 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0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 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 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 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 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 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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