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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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 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 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省中心县级疾控中心规范化社区责任指导团队创建标准和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 学调查处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放 OA 上,各科室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于 7 月 29 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中心办公室陈高尚处。 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讨论稿)(讨论稿) 1 总则1 总则 1.1 制定目的1.1 制定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事件流 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

2、品安全事故的蔓延 和事态的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指导意 见。 1.2 制定依据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食物中毒 事故处理办法 、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GB14938-94) 、 国家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和 WHO食源性疾病暴发调 查与控制指南 。 1.3 适用范围1.3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疾控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在本省范围内的 食品安全事故,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

3、生处理。 1.4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1.4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涉及范围, 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 、重大(级) 、较大(III 级) 和一般(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适时作出 调整。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 级)(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 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符合上述

4、条件之一即确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 级)(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 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 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 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

5、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中毒人数 5 人以上, 未出现死亡病例。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次造成伤害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 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造成伤害人数 5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职责与管辖原则1.5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职责与管辖原则 各级疾控

6、中心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遵循“统 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有效控制”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工作方案,作出 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 1.5.1 各级疾控机构职责1.5.1 各级疾控机构职责 (一)省级疾控机构 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省食品安全事故网络直报的监控和审核工作;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 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总结、统计分析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上报省卫生厅和中国疾控中心。 4、对市、县(区)级疾控机构进行业务

7、指导。 5、协助开展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市级疾控机构 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市辖区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直报、监控 和审核工作;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市辖区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置和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总结、统计分析本地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 制措施,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疾控中心。 4、对辖区内县(市、区)级疾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5、协助开展本辖区内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县(市、区)级疾控机构 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直报工作

8、;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置和流行 病学调查工作; 3、总结、统计分析全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 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辖市级疾控中心; 4、协助开展本辖区内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置和流 行病学调查工作。 1.5.21.5.2 经排查,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 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提请卫 生行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对于食品污染事故由辖区疾控中心协助卫生行政 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1.5.31.5.3 跨辖区食品安

9、全事故的调查由涉嫌肇事者的所在地疾控机构主要负责,患 者治疗单位所在地的疾控机构协助进行个案调查,中毒食品流入地和其他与事件 发生有关地区的疾控机构协助进行卫生学调查。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疾 控机构管辖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1.5.41.5.4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疾控中心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迅速落实各项 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品安 全事故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2 监测、报告与预警2 监测、报告与预警 2.1 监测2.1 监测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10、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本行 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各级疾控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协 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 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二)各级疾控机构建立统一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 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 作的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三)各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 部门,以及各级疾控机构可指派专人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包括媒体、互 联网等。对社会反映突出、政府关注的事件等,应经常保持沟通。 2.2 报告

11、2.2 报告 2.2.1 责任报告单位2.2.1 责任报告单位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接收病人进行诊疗的单位 (六)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卫生行政部门 2.2.2 责任报告人2.2.2 责任报告人 (一)各责任报告单位中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 (二)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三)消费者; 2.2.3 报告范围2.2.3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

12、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 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4 报告时限和要求2.2.4 报告时限和要求 2.2.4.1 报告时限2.2.4.1 报告时限 (一)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后应当立即了解事故概况,并于发现事故的 1 小时 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任何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发现有可疑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于 1 小时内 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 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以上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或报告时,应当首先

13、对举报或报告的情况 进行初步核实,并于核实后 30 分钟内向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接到报告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 (五)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医疗单位、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报告的卫 生行政部门, 应当首先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认定, 初步认定事故属于本级管辖的, 应当于两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初步认定事故发生 单位不在本行政管辖区内的, 应当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2.2.4.2 报告要求2.2.4.2 报告要求 各级疾控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后应当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在 各级卫生行

14、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在 2 小时内赶赴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并应立即 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及时采取措施, 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同时进行网络直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 次报告应在对事件核实后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 时报告事件进程;在事故处理结束后 10 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 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简要经过;(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可能导致事故 食品的名称、来源和流向;(3

15、)事故发生单位概况;(4)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 死亡人数(包括住院观察人数、危重病人数) 、危害范围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 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人员救治、有关食品控制、现场卫生学和流 行病学调查等) ;(6)事故所导致病例的主要临床症状;(7)需要解决的问题 和要求;(8)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分类(二)报告分类 (1)初次报告:在对事件核实后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传真形 式逐级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内容为 :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 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

16、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 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 2 周内, 填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卡 (附件一)及按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填报终结报告。 撰写并报告专题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要点包括概况、调查对象与方法、 调查内容、分析与讨论、结论、控制及预防性措施等。 (三)其他报告(三)其他报告 (1)凡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范围与标准的事件,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的疾控机构应在事件调查结束后的 2 周内撰写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 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卡 ,分别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市级疾控机构。 (2)事件初起时若属于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也应进行报告。在调查分析后,否 定该事件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通过电话或传真、网络直报系统予以更正报告。 (3)初步认定食品安全事故为可疑投毒的,应提请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 处理。 (四)汇总报告(四)汇总报告 各市、县(市、区) 疾控机构应当于次月 10 号之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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